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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挖坟焚尸调查:未通知家属 执法人员围殴村民
2013-12-31 来源: 作者:

安徽省泾县对一违反规定土葬的逝者挖开坟墓、浇油焚尸——近日此事经当地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对这种闻所未闻的做法震惊之余,更关注这一恶劣执法是否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是否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未通知家属挖坟焚尸

  12月19日上午8点40分,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秦峰村村民程银珠被拦在父亲坟前不远处,眼睁睁地看着安放父亲遗体的棺木暴露在外,燃着熊熊大火。

  “烧得人和土都混在了一起,什么都找不到了。”程银珠悲痛地说,自己和家人按照父亲的遗愿将其土葬,虽然违反规定,但没想到当地民政部门会在未通知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强行挖坟焚尸。

  程银珠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父程朝穆12月13日因病去世,16日早上6点30分在家门口的一处荒山土葬。因为土葬违反规定,12月17日上午,县民政局、泾川镇人民政府向程朝穆亲属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亲属在18日零时前将逝者遗体送至县殡仪馆进行火化,否则将强制起尸火化。

  “我们这里没有公益性的公墓和安息堂,就算火化了最后还是要挖坟立碑。”程银珠说,父亲已经入土为安了,不可能再开坟火化。

  程家人为何执意要选择土葬?程银珠说,这是为了完成父亲生前唯一的遗愿,也是因为有先例可循。

  “在父亲去世之前,村里有两位老人是土葬,民政局没有管。我父亲以为现在管得没有那么严了,就跟我说了好几次也要土葬。”程银珠说,父亲走得很突然,一天福都没有享到,留下这唯一的心愿,家人一定要帮他实现。

  12月18日,程银珠和家人见政府没来人做工作,以为“不改正”的后果最多就是罚款,交点钱事情就过去了。“但是,谁能想到,12月19日早晨8点40分,县民政局、泾川镇等相关部门直接去了坟地进行现场执法。”

  程银珠的家住在通往安葬父亲荒山的路旁,大约三公里处。19日早上8点10分左右,她看到有二十几辆车,包括两辆中巴、殡仪馆的车和消防车,浩浩荡荡地从家门口路过。

  “我当时心里有不好的预感,会不会为我父亲下葬的事来的?”程银珠说,她立即找来亲朋,一起赶到山上去,但走到距离父亲坟地一公里处,一道黄色警戒线拦住了他们的去路。

  “我们从旁边绕道走,没走多远又被人拦住了,眼看着父亲的坟头就冒起了浓烟。”程银珠说,等到他们被“放行”时,父亲的棺木已经被挖开焚烧,棺盖都被烧掉了一半。

眼见火势太大,灭火已经来不及了。悲愤的程家人开始找政府人员理论。据程银珠回忆,当时县、镇政府以及村里的领导都在场,但村干部躲在车上不敢下来。于是,家人和村民就拉他们下车,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摩擦。最终,双方爆发激烈的冲突。

  “后来有人叫来增援,他们就把村民推倒在地上,还把其中几个人围起来打。”程银珠说。

  在当地村民给《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五六名执法人员将倒在地上的一人围住,不断用脚踢踹。旁边还有两名女性村民倒地不起,其中一名中年女性用手捂着受伤的头部,血流了一地。

程银珠说,冲突直到当日下午2点才平息,她的家人和村民等5人被带走了,到现在也没有放回来。

 “挖坟焚尸”是依法行事?

  在未通知逝者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强行挖开坟墓,浇油焚尸,这样的举动令人震惊。程银珠告诉记者,之所以会拿她家“开刀”,可能是因为家人为了征地补偿款的事,之前得罪了政府领导。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1997年进行修订的《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这条规定显然已经“过时”。2012年,国务院已经取消了这种强制执行权。“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条文已经从《殡葬管理条例》中删除了。

“当地方法规与国家法令发生矛盾时,应该遵照国家法令执行。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泾县民政局不可能不知道。”安徽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王新超表示,即使在强制执行没有废除的情况下,管理部门也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通逝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后,再将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进行安葬。

  王新超还表示,对拒不执行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细则进行规范,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不过,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一种简单、野蛮的执法行为。”安徽社会学家王开玉说,就算执法者的目的再好,也不能知法犯法,以违法对待违法。

安徽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泾县强行起尸火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目前,省民政厅已开始调查此事。

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参与这次焚烧事件的具体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和实施人,还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林说。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具体到这件事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焚尸行为会对逝者的人格进行损害,伤害到逝者亲友的感情,但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他人的尸体进行侵害,说明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且挖坟焚尸是一种典型的毁损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王亚林说,虽然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为了执法,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考虑的情节。

  王亚林建议,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是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焚尸行为侮辱了死者,也侮辱了活着的人。”程银珠说,他们家一定要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