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举报农牧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农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认识做好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刻在心中、落在行动上,有效防范和遏制农牧业农村牧区领域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市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范围及内容
(一)渔业方面
1.渔业船舶未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
2.渔港内未明确管理责任人、未配备消防设施、电线私拉乱接的。
3.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的,未经交通、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农机方面
4.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5.未取得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的;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6.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三)农药管理方面
7.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8.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四)农畜产品质量方面
9.种植养殖过程中,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主体未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或使用禁用(停用)农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或是农药残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五)畜牧兽医方面
10.屠宰企业“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制度、记录等不到位;未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未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等操作规程;未进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修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检验用危化品未有效规范管理的,灭火等消防设施不完整、失效的;生产车间未安装防爆装置的,除尘设备未正常运行;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隐患检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车间、仓库、员工宿舍设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农村能源应用方面
13.农村沼气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举报受理
市农牧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公众、企业职工的知晓率、参与率。我局对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制定落实好农牧业农村牧区隐患整改督办机制,对核查属实的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形成闭环。
五、举报方式
以举报专线电话为主,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专线电话:0477-8581900、0477-8581895;传真:0477-8581800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政府热线“12345”等电话举报。
举报电子邮箱:925113738@qq.com。举报信件邮寄:鄂尔多斯市行政办公区CBD-T5-2111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办公室。
邮编:017010
六、附则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cfg_79394/202107/t20210719_2943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