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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2021-07-16 来源: 作者: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人们崇尚绿色意识的增强,对食品安全亦逐步重视,以及今年“3.15”期间曝光的河北青县“瘦肉精”事件,网络上舆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部分人的视角,导致很多人不能够理性看待问题,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菜篮子安全”,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11号)部署安排,淮安市出台《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更加直观的理解和阅读,我用蓝色字体标注出了引用的原文部分。

  二、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漏洞和死角,要督促经营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入场登记、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通过以上方案原文第一个方面可知,此次要求“瘦肉精”专项整治排查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尤其是着重在养殖环节、收购贩运环节、屠宰环节三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畜产品从畜禽饲养、运输、屠宰后进入市场等环节全程有监管、层层有把关。

  二是开展抽样检测。养殖环节要以肉牛、肉羊为重点,对规模以上养殖场户采集尿样进行快速检测,每场采集尿样2-3个。屠宰环节要按比例对入场待宰畜群和宰后膀胱尿液抽样快检。检测过程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立即对畜群采取控制措施并送样至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对养殖场、屠宰场等营业场所不明来源的兽药、饲料等疑似物质也要及时封存和采样送检。各地要加强“瘦肉精”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绿色羊”应付检测问题。建立“飞行检查”制度,突出加强对“问题”地区和重点环节的“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检频次,做到早发现、严处置,关口前移,努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通过以上方案原文第二个方面可知,在养殖环节要以肉牛、肉羊为重点,这也契合了要克服之前对畜产品监管力度有强有弱现象,比如对生猪产品监管较多,对肉牛羊产品监管较少的现象较为突出,同时提出要加强“瘦肉精”业务培训,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重点突出“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检频次,以杜绝出现所谓的“绿色羊”、“绿色牛”等应付检测问题。

  三是从严打击违法行为。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要完善跨区域案件协查机制,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份的,要在取得确证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通过以上方案原文第三个方面可知,在此次“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求要从严打击违法行为,明确了涉及“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不但对被监管对象提出了要求,对监管者也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既对外也对内,对外是督促被监管对象要依法经营,对内是促进监管者要依法行使职权。

  三、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羊、肉牛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督导检查与专项监测相结合,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始终对“瘦肉精”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由方案目标可知,此次“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建立一个长效监管机制,对“瘦肉精”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确保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淮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2021年3月3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关联阅读:淮农发【2021】37号 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66_337274/art/16224768/1623897317685kha2KgQ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