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的监测评价工作。
联系人:王新倩,联系电话:86090522,邮箱:85480924@163.com。
附件: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
为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科学监测绿色蔬菜产业培育进程,加快推动省级千亿级绿色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在我市落实落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指南>的通知》(苏农办农〔2019〕34号)精神,制定《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评促建原则。发挥评价导向作用,形成同向发力、比学赶超、促进发展的局面,加快绿色蔬菜产业发展,打造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精品蔬菜产业集聚区。
(二)易于验证原则。突出绿色优质核心目标,以直接可视的现场、生产必要的档案记录、已获得的证明材料为评价依据,对蔬菜生产关键环节开展评价,减轻评价工作强度。
(三)建管结合原则。坚持生产发展与质量监管齐抓并重,全面强化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购买、保存、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或者监测出农残超标等问题的基地立即督查整改,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四)正向激励原则。对通过评价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加大政策激励与扶持力度,激发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绿色蔬菜生产,主动参与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二、评价范围
(一)绿色蔬菜是指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导向,依标生产、严格管控,安全、营养、生态、高效的蔬菜,包括常规蔬菜、食用菌、西甜瓜等产品。
(二)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类蔬菜生产经营主体的评价。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分散小农户开展蔬菜绿色生产,参与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进行蔬菜生产经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评价工作,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价、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的基地,纳入全省绿色蔬菜产业发展监测统计范围。
(三)经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等第三方机构规范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蔬菜生产基地、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蔬菜生产基地,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者备案的出口蔬菜基地、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供港澳台蔬菜基地、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等无需评价,直接纳入全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统计范围。
三、评价指标
(一)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实行100分制。通过加权平均,将加权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到综合评价分中。
(二)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指标设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蔬菜生产持续稳定、全程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绿色生产技术集成应用情况。其权重分别为:30%、40%、30%。围绕蔬菜全产业链提升,另设集约化育苗、科技创新、商品化处理、产业融合、社会化服务等加分项。
(三)二级指标对一级指标进行分解
蔬菜生产持续稳定情况。包括生产基地能否稳定持续从事蔬菜种植;基地功能布局、生产条件、田园环境是否符合绿色生产环境质量标准;蔬菜生产设施化、机械化程度,以及各类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情况等。
全程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基地农事活动记录、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使用投入品、蔬菜产品检测及落实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等情况。
绿色生产技术集成应用情况。包括全程绿色高效生产技术集成与应用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一)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实行申报制。参与评价的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园区管理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要按照要求做好资料整理等准备工作,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评价,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部门。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工作组等方式推动评价工作及时规范开展,评价机构或者工作组依据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要求,综合材料审查与实地考察情况作出评价结论,并向评价对象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合格。评价未通过的蔬菜基地,可整改后申报下一次评价。
(三)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上报的每批次评价结果随机抽取2个以上基地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意见》要求的,将批次评价结果退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审核;检查无误的,发文公布“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名单,有效期三年。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作为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财政资金奖补的优先扶持对象,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推动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加强跟踪管理,做好指导服务,随机抽查检查,确保基地真正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标生产。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限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资格。
(二)各县区要将经过市级审核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及其他认证认可备案的绿色优质蔬菜基地纳入监测统计范围,每年至少调度2次,做好产业运作形势分析。每年5月、11月开展一次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工作,并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绿色蔬菜产业发展总结、“绿色蔬菜产业基地”清单和绿色蔬菜产业发展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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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zcfgl/content/5cb70902-27f2-4790-8f61-21a3c3db0b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