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农规〔2017〕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农水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现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统一并经市农委审核认定命名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中央、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农委每年组织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年销售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在3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销售收入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对投资超亿元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与效益。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养老统筹金(社会保险金)。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300户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六)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七)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八)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区)级龙头企业中产生。对一些企业规模较小,但是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品牌、有前景的特别是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农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上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并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委。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或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证明;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市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本款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九条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能够促进相关新产业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企业需提供专利证书、企业技术获奖证书、与某科研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等等。
(二)属于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由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确定的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先在连云港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年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于当年结束后10日内,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农委。
第十四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由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农委要求向市级龙头企业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市级龙头企业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完成初步监测,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报送监测企业名单、监测意见和建议。
(三)由市农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在连云港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农委发文确认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实行“去一补一”的管理方式,即取消一家,补充一家。由竞争淘汰出现的空缺,在全市范围内择优补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取消称号企业的县区。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农委审核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连农规〔2017〕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nync.lyg.gov.cn/lygnyxxw/zcfgl/content/224e181d-63e9-4e86-9094-46e01061cd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