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海洋渔船核查工作的部署要求,2021年全省海洋渔船核查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切实有效开展我市海洋渔船核查工作,经与省厅深度对接,充分沟通,现就核查工作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要点 (一)截止8月30日24时,所有“实际存在的”或“有证无船但未在系统清理注销的”海洋渔船都要建立《海洋渔船名册》。 (二)纳入国家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船、休闲渔船,对于“有证无船”、“船证不符”的,按照要求在系统里及时更正或注销,已处理解决的按正确信息填写《海洋渔船名册》,注销的无需再建立名册。对一时难以处置的“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等情况,应在《海洋渔船名册》备注栏注明情况和下一步措施。 (三)涉渔乡镇渔船,参照江苏渔船信息系统里的名册核查,对于“有证无船”、“船证不符”的,按照要求在系统里及时更正或注销,已处理解决的按正确信息填写《海洋渔船名册》,注销的无需再建立名册。对一时难以处置的“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应在《海洋渔船名册》备注栏注明理由和下一步措施。 (四)涉渔“三无”船舶,如已经清理无需建立名册,结合有关清理整治行动,根据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核查数据。对一时难以处置的,应按要求公示后在《海洋渔船名册》备注栏注明理由和下一步措施。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海洋渔船核查工作是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持续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海洋渔船管理、保证十四五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核查工作重要性,成立以本地区渔业渔政部门主要领导为核查工作负责人的专项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全面核查,确保数据准确 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海洋渔船核查工作方案》的核查范围和内容,以部、省渔船(船舶)管理等专用系统为技术依托,充分发挥基层渔业组织“船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对辖区内的海洋渔船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填报数据准确。 (三)落实责任,强化检查监管 严格落实海洋渔船核查工作要求,强化各地、各单位责任。市局将不定期对本次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对发现存在核查工作推进不力、核查数据造假、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 (四)优化协调,加强信息报送 海洋渔船核查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加强协调,既要全面准确核查,又要按时报送月度工作数据,确保8月30日前完成全部核查工作,形成准确全面的海洋渔船报表和核查工作报告。 请相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渔船核查进展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徐晓明,联系电话:59003223 ,邮箱:ntcjgj@126.com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渔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pdf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lygl/content/dcdae258-d1d3-45e2-bcee-177a8922b0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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