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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1-07-16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排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落实“三管三必须”的使命感、责任感,坚持问题抓源头、责任抓主体,扎实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排查工作,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行为,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到“神经末梢”,把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落实落细到“管理清单”。

  二、排查重点。农药生产企业,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对照资料逐项排查,查看是否有安全条件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批复、试生产意见、竣工验收意见等;查看是否有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是否对应生产许可的相应原药产品或剂型(产品);查看企业是否被关闭退出,是否实际已不再生产农药或生产车间、装置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查看企业是否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农药经营门店,重点检查门店、仓库的面积和位置是否与申请许可时一致,经营人员是否具有资格,经营的农药最小包装(瓶、袋)二维码是否具有唯一性,可追溯系统是否正常使用,电子台账记录是否完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还要检查专柜摆放、实名购买、仓库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结果处置。排查发现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从快查处整改到位。对关闭退出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关闭退出农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办农〔2021〕12号)要求,指导企业依法注销或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排查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属于省级发证的,应及时将处置建议报送省厅农药管理处。

  请各地结合排查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档案,于10月底前形成排查书面报告,连同排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主体信息档案表,经主要负责人核准,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耿萧晓,联系电话:59002051,邮箱:ntnwnyc@163.com。

  附表:1.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排查汇总表

  2.农药生产企业信息档案表

  3.农药经营单位信息档案表

  附件.doc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nygl/content/c022e5ce-b8cf-4fd9-8d15-1b6e8f312d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