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与一起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宗某某签订水域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 当事人因非法捕捞渔获物0.5千克缴纳资源赔偿费300元,该赔偿费纳入通州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用于修复水域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这是农业农村部出台《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以来,我区第一起因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处罚后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的案件。 上述农业农村部《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损害内容、评估标准和价值损害计算方法;《办法》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明确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主体及修复措施。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办法》特别明确,除捕获的渔获物外,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同时,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损失。(撰稿人:许建)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yyyz/content/e4f71643-8975-4325-b4d6-cbfdc890b9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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