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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支持
2020-02-19 来源: 作者:

  2019年11月召开的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指出:抓好农田水利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巩固农业基础。加强水利建设是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有涉农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优化信贷结构,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而如何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笔者认为:在增加贷款投放的同时,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在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中,银行应切实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库出险加固、重点河道治理、大型灌区续建工程等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在重视支持基地开发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与改造支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部署,做到新老水利建设支持并重,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尽量使贷款投放保持均衡性,使资金支持获得最大经济效益。

  发挥信贷、财政、保险的合力作用,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政府要设立引导基金,鼓励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要成立自上而下的农田水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机构(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支持力度。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田水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和在贷款回收出现困难时予以代偿或置换。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应给予贴息和税收优惠,降低农田水利建设的融资成本。

  加大政策引导和创新力度,拓宽金融业务与服务领域。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并帮助水利企业解决担保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积极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并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融资增值功能,鼓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资金增资水利建设。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建设水利设施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投资人尤其是用水农民投资建设水利设施,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

  发挥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长处,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过程中,应合理平衡商业性和政策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保有其政策性尤其是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以便在金融支持农村公益性行业方面发挥更突出有效的作用。针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在操作上,将政策性涉农信贷和商业性涉农信贷区分开,由政策性银行来运作,并在利率、期限、额度和贷款条件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同时,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政策性保险机制,对农田水利设施、机具、水资源提供政策性保险,并开展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