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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农(农机)罚〔2021〕1号
2021-07-16 来源: 作者: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农(农机)罚〔2021〕1号

  

  当事人:吴剑龙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0年12月 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

  地址:广西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大村队28号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和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10时45分在港口区王府街道办公车村路口实施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和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同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和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30日,现场执法检查相片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吴剑龙居民身份证相片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3.2021年3月30日,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官网查询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无相关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无拖拉机驾驶证;

  4.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拖拉机检验合格有效期限。

  5.2021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拖拉机基本情况。

  6.202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

  2021年3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农(农机)告〔2021〕1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处罚标准。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的违法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处罚标准。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防城港市财政局,账号:中国银行61715750,农业银行20765101040001936,工商银行2107570209264007441,建设银行45001659586050504395,农村信用社892612010101280323,邮政储蓄银行945001010017388899,桂林银行660600079832800010,北部湾银行80012006396666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fcgs.gov.cn/nync/zwgk/202104/t20210430_1994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