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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法治宣传案例二
2021-07-16 来源: 作者: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农业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供稿:石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审稿: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余联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11时27分,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门县新关镇群众举报,称发现两辆货车正在新关镇新桥社区进行生猪交易。接到举报后,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立即安排部署行动,当日12时09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对两辆货车及车上的生猪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其中一辆车牌号为湘J19000的红色货车上装载有38头生猪,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一辆车牌号为鲁PT9689的货车为空车,经初步调查,车牌号为湘J19000的红色货车上装载的38头生猪刚刚从车牌号为鲁PT9689的货车上转运过来。即日,经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该批生猪无明显规定疫病症状。执法人员对货车司机赵华(货车车牌号为湘J19000)、承运人货车司机陈文鹤(另案处理,货车车牌号为鲁PT9689)、当事人蒋月红、生猪购买人胡昌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货车司机陈文鹤供述该批38头生猪于2020年2月25日下午2点从山东省莘县启运,运输到湖南省石门县进行贩卖,且无检疫证明的事实。

  2月26日,经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下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留验决定书》,并依法对该批38头生猪采取了留验措施,经称重,该批生猪总重5000千克。

  2月27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派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批生猪进行采血抽样,分别送石门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猪口蹄疫抗体检测和常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2月28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两项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一是从临床表征判定,该批生猪无明显规定疫病症状;二是临床健康状况良好;三是经现场检查勘验,该批生猪挂猪耳标,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批生猪符合补检条件,由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2月28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下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解除留验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现查实:当事人于2月28日将补检合格的生猪以4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石门县人李绪典和覃道林,38头生猪总重量为5000千克,李绪典购买了18头生猪,共2360千克,现金付款94400元;覃道林购买了20头生猪,共2640千克,现金付款105600元,两次合计价款200000元。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同类合格生猪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并综合评定生猪销售价格为40元/千克,确定当事人贩卖生猪货值为200000元。

  当事人蒋月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活动,3月2日,作出《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3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该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3月11日,本案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3月12日,经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主持的班子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维持《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处罚款40000元。3月13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6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40000元,至此,此案执行终结。

  

  【法律分析】

  综观整个办案过程,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蒋某红、承运人陈某鹤、承运人李某,确定蒋月红为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经查实:当事人对经营的38头生猪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留验决定书》,并依法对该批38头生猪采取了留验措施,现在办案的关键是该批生猪是否符合补检条件,才能决定采取下步的处理措施。执法分三步走,一是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派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批生猪进行采血抽样,分别送石门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猪口蹄疫抗体检测和常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通过检测,石门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猪口蹄疫抗体检验结果为阳性和常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非洲猪瘟病原学检验结果为阴性,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二是从临床表征判定,该批生猪均处于站立状态,无趴卧生猪,猪群精神状态正常,对外界刺激反映正常,无精神沉郁或特别亢奋现象;生猪全身皮肤颜色正常,无出血斑块、脓包等异常情况;猪毛顺滑,无脱毛等异常情况;猪吻突光洁、清亮、湿润,口腔黏膜正常,无水泡、溃烂等异常情况;猪眼睛清亮,眼睑及眼结膜颜色正常,无水肿、充血、发绀等异常情况;猪蹄部正常,无水泡、溃烂等异常情况;猪肛门清洁;猪颌下及腋下淋巴结大小正常。从临床表征判定,该批生猪无明显规定疫病症状,临床检查健康。三是经现场检查勘验,该批生猪挂猪耳标。结合以上条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批生猪符合补检条件,由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经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下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解除留验决定书》。至此阶段,执法人员查清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涉案货值,当事人将补检合格的生猪以4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石门县人李绪典和覃道林,38头生猪总重量为5000千克,李绪典购买了18头生猪,共2360千克,现金付款94400元;覃道林购买了20头生猪,共2640千克,现金付款105600元,两次合计付款200000元。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同类合格生猪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综合评定生猪销售价格为40元/千克,确定当事人贩卖生猪货值为200000元,整个执法过程采用了执法全过程记录,且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二)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定性准确。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行动果断、迅速,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启动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固定现场,立即请示展开立案调查程序。经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生猪采取留验措施,同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提取物证书证;对留验的涉案生猪是否符合补检条件展开工作,如采血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委托官方兽医进行临床检查,勘验生猪标识,该批生猪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补检条件,由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至此,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下达《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解除留验决定书》。执法人员对该案提出了处理意见,经执法机构、法制审核、负责人批准,下达了《石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案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主要负责人主持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持事先告知处罚款40000元。该案在程序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环环相扣;在顺序上,前后排列有序,先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后检查、调查;先立案,后调查;先决定,后执行。在时限上,该案既保障了公平公正,又提高了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将补件合格的生猪进行售卖,减少了损失。

  (三)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根据石门县动物疫病预防与防控中心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磨市镇违法违规调运仔猪引发疫情情况的调查通报》证明石门县当时正处于疫情流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三、执行基准:责令改正,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2、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流行时、疫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之规定,裁量合适。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如果没有受到执法部门的监管,一旦投入市场,将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多年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将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情形下依然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理应受到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生猪,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该案适用法律准确。

  

  【典型意义】

  (一)规范生猪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我们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执法部门的监管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数量安全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此案当事人从山东省莘县购买生猪后,将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运输到石门县进行售卖的行为对本地生猪安全问题埋下严重隐患,稍有不慎将对生猪市场造成不利影响。随着非洲猪瘟的影响,人们对生猪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生猪运输存在猪只来源复杂运输路途远、耗时长等特点,生猪是否检疫一系列安全措施对防控非洲猪瘟等疫病至关重要。监管部门一定要强化运输司机的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等工作,引导生猪交易人员遵循规定办理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维护良好生猪市场秩序。

  (二)处置迅速果断。执法部门处理“合理、合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发现的生猪进行临床诊断,报告负责人审批,采取留验措施,现场勘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标识,进行实验室检验,对补检合格的生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政效率高,执法调查、处理安排紧凑,在短时间内对当事人依法依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此案既保证了生猪的妥善处置,也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兼顾了多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生猪市场正常秩序,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突出抓好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上下功夫,在严把饲养“源头”、生猪出栏、流通运输、到达接收、信息对接、监督执法“六关”上出硬招,在抓好启运前、运达后“两头”管理和调运过程“中间”上严监管,在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上,形成了联防联控强大合力。

  (三)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此案案源就是当地老百姓的举报,执法人员闻报出动,掌握了固定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第一现场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执法部门开展农产品安全执法有着重要意义,尤其在当前非洲猪瘟疫情下,群防群控、群策群力是解决疫情防控之重要举措,老百姓积极提供线索,为执法部门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信息支撑,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原文链接:https://nyncj.changde.gov.cn/zhdt/ztzl/yasf/content_797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