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农业农村系统深入开展“湘剑”护农、渔政“亮剑”、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等,查办了一批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7起典型案件。
一、城步扶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涂改杂交稻种子标签内容的种子案
2020年4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大队与五团镇综合执法大队联合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在五团镇农贸市场内扶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某某等经营的摊点上摆放了恒牛牌恒两优华占杂交水稻种子,审定编号“湘审稻20190070”系粘贴在包装袋上。经查,该产品系城步扶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从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售后抵账方式购进60包(规格为500g/包),至调查取证时未产生销售收入。城步扶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涂改杂交稻种子标签内容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城步扶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夏某某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杂交玉米种子案
2020年2月24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夏某某经营的杂交种子涉嫌违法。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核实,夏某某经营的标称宁夏科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太牌”宁单19号杂交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陕审玉201805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B(宁)农种许字(2018)第0003号﹞无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调进“王太牌”宁单19号杂交玉米种子500公斤,进货价为24元每公斤,货值12000元,获得违法所得9675元整。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75元整;2.罚款人民币10325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漆某某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一案
2020年3月5日,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万塘乡万塘街上常华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漆某某经营的标称江苏恒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75%肟菌·戊唑醇”总有效成分含量75%(肟菌酯含量:25%,戊唑醇含量:50%),标注农药登记证PD20168029,经查询,执法人员查不到该农药登记证的任何信息。该批农药为当事人从湖南希望种业新宁总代理漆某东处购进的,共购进3小盒计150包,进购价每包2元,销售价每包3元,到查处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6包,还库存144包(含抽样取证3包),当事人经营该批农药货值450元,获得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新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75%肟菌·戊唑醇”农药144包;没收违法所得18元人民币;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李某某农资店经营与登记批准的有效成分含量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0年3月12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湘剑”护动行动方案,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坤正牌40%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该产品总养分实测值38.9,比标准值≥40%低1.1个含量,检验结论认定为不合格。城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及肥料生产企业送达了《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双方都认可检验结果,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以2080元/吨的价格调入2.5吨(25kg/袋×100袋)40%坤正复合肥料,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收入6850元。当事人经营的坤正牌40%复合肥料与登记批准的有效成分含量不符,违反了《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林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0年3月5日,新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宁县水庙镇三塘村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林某(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江苏天硕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硕牌45%(N15+P2O515+K2O15)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2020年4月8日,该样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氧化钾(K2O)实测值11.9,不合格;有效磷(以P2O5计)实测值10.6,不合格;总养分(N+P2O5+K2O)实测值43.1,不合格。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氧化钾(K2O)、有效磷(以P2O5计)、总养分(N+P2O5+K2O)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09标准及标明值要求,不合格。”当事人从新宁县富农农资经营部黄某处调进5吨标称江苏天硕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硕牌45%复合肥料,进货价为1930元一吨,当事人以2400元一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2000元,到查处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3.8吨,还库存1.2吨,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120元。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行为,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3680元的行政处罚。
六、肖某某违法销售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0年3月2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肖某某(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假劣肥料,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签上标注的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经查询,该肥料登记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养分含量N+P2O5+K2O≥45%(15-15-15)〕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肥料的实测值为总养份43.2%(N-P2O5-K2O 19.4-11.4-12.4),该肥料属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当事人调进该复合肥料22吨,进货价1830元一吨,销售价2000元一吨,货值44000元,当事人已销售了22吨,获得违法所得44000元。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1.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29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段某某和杨某某非法使用电力捕鱼案
2020年5月14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儒林派出所关于段某某和杨某某非法电力捕鱼线索通报,当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在城步县玉屏村真珠河(大石妹口)内使用电瓶捕鱼,杨某某负责背麻鱼机电鱼,段某某负责提桶装鱼,两人使用麻鱼机电了一个多小时,麻鱼距离200米左右,一共麻到渔获物2.06公斤。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011/718fa0688e304e0c89be656188fab9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