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50 | 邵市农(肥料)罚[2020]50号 | 生产、销售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湖南欧联化肥有限公司 | 914305007328836895 | 李慎池 | 当事人登记证:湘农肥(2013)准字1487号;N+P2O5+K2O≧45(15-15-15);含氯(高氯);产品名称:复合肥料,型号规格50KG/袋(15-15-15)≧ 45%的复合肥经过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按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十三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12-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1/07c9c5af075b41f998c5c1274223c6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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