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2 | 邵市农(渔业)罚[2020]32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杨文 | | | 当事人在大祥区雨溪桥镇4组水泥厂附近废弃的水库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共捕获渔获物0.45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45公斤、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台、升压机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斗1个;2、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4-1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1/e517d49ef9104fff895e511c3bf54d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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