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投资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漳农(农安)罚〔2021〕08号 | 漳州市芗城区余绿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漳州市芗城区余绿果蔬专业合作社 | 93350602MA31FXL921 | 余河清 | 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号4轻微A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四季豆”;2.没收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四季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4.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8日将罚没款2764.4元缴至农业银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已主动履行了处罚. |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7.8 | |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07-09/282967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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