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农科〔2019〕65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亳州市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
亳州市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9年民生工程的通知》〔2019〕9号)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局、省财政厅《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部署和省民生工作要求,聚焦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农业结构调整和乡村产业提升需求,推动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培育体系、提高培育质量,着力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年全市计划培训新型职业农民5338人,其中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3487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300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155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范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县级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市级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
(四)资金筹措和奖补标准。省整合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培训每人3000元、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每人1100元,所需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市、县(区)。
二、重点工作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按照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路径实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项目。
(一)确定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型主要培训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技能型主要培训农业工人、农业雇员、小农户等;专业服务型主要培训农产品电商人才、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销员、农村信息员、益农社信息员、休闲农业服务人员、农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农村经纪人等。培训对象遴选条件: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培训对象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项目市、县农业农村局择优确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条件的贫困户、小农户,优先确定为培训对象。2017、2018年已培训的职业农民今年不再安排培训。
(二)遴选培训机构。
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县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的方式遴选(为尽快启动培训,也可以从上年度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中择优选定),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培训资质(办学许可或培训、推广职能),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现代教学设备和实践实训基地,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跟踪服务能力等。
(三)明确培训内容。
参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和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指导性培训方案》(农培办〔2016〕6号)要求,紧扣需求,优选培训内容,科学设置课程。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两部分。公共基础课重点培训职业素养、涉农政策法规、“三农”文化、农业生态环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品牌化经营、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农村金融、信息化手段应用(含农民手机应用技能)等内容。专业技能课根据本地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其中农产品电商人才重点突出农产品上行。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兴村强镇项目所在县,以及2018年开展的“特色产业+金融+科技”试点县,要围绕试点的主导产业,有针对性的确定培训课程。
(四)优化培训方式。
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小班制、重实训、强服务的培训方式。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原则上每期培训班不超过50人;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分时段培训,每段培训时间不超过3天;理论课和实践课时间按1:2安排。积极采用系统知识培训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本地培训与异地培训相结合等方法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五)规范认定管理。按要求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开展认定管理,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进行统计造册。
(六)强化扶持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出台新的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重点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遴选中对职业农民给予倾斜,继续推行农技人员跟踪服务职业农民机制,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分别进行为期3年、1年和1年的跟踪服务。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和技术技能比赛等。
三、实施步骤
(一)精心制定方案(3月-4月)。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并及时报省、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制定分专业培训方案。市、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本级实施方案,参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指导性培训方案》,结合职业农民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分专业培训方案。三是制定教学计划。培训机构依据分专业培训方案,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二)认真开展培训(4月至11月)。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分专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培训,严把培训时间和质量关。设置好培训内容,强化模块化培训;优先聘请优秀教师授课,每期培训班至少聘请1名以上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成员;优先选用部省规划教材,保证参训学员人手一套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每期培训班建立5项制度,并抓好培训班日常管理服务、考核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颁发等。
(三)抓好认定服务(11月底前)。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开展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跟踪联系服务和扶持政策。
(四)做好验收总结(12月)。各县区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抓好项目验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县区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年度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自查自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会商机制,统筹推进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本部门内相关单位的统筹协调,共同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二)推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部署,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与农业系列职称评定并轨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合机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培训内容设置方面统筹兼顾,在组织鉴定方面提供指导服务;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
(三)严格资金管理。一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项目目标任务,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各县区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财农〔2016〕609号)要求,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继续实行资金预拨制,根据市下达的培训任务和通过规范程序确定的培训价格,及时将70%培训资金预拨到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根据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等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再拨付余款。二是资金监督。各县区要按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规范使用,继续实行项目县项目资金审计制度,切实把民生资金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注重条件建设。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特别是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加快构建“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培育体系。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遴选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调整充实师资库,优先遴选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为师资库成员,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授课情况纳入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考核范围;开展推介名师和精品课程活动,开发优质培训教材及网络课程。充分依托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建立实践实训基地,加强农民田间学校、实践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确保每个专业建立一个实训基地。运用好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等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创新培育机制。推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阶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精准扶贫结合机制,贫困地区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每人结对帮扶同产业的贫困户1个以上。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基层农技推广补助县项目等结合机制,发挥项目资金叠加效应。
(六)强化监管评价。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指导服务和过程监管。各市对项目县、项目县对培训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严肃处理,收回补助资金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2日前将培训进度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及时进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按照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和规定,重点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等。
(七)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通过利用各类媒体及工作简报宣传、编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典型案例等形式,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功做法、经验和成效。要及时报送工作简报和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宣传,积极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杜运伟;电话:0558-5555306;邮箱:bznwkjxx@163.com。
附件:1.2019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表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遴选对象登记表
3.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台账
4.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服务新型职业农民登记表
5.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进展情况表
6.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及承担任务汇总表
附件1
2019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表
单位:人
序号 | 市,县(区) | 合计 |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 | 专业 技能型 职业农民 | 专业 服务型 职业农民 |
| | | | | |
合计 | 5338 | 3487 | 300 | 1551 |
1 | 市直 | 46 | 46 | | |
2 | 涡阳县 | 1360 | 1060 | | 300 |
3 | 蒙城县 | 1540 | 740 | 100 | 700 |
4 | 利辛县 | 1142 | 791 | 100 | 251 |
5 | 谯城区 | 1250 | 850 | 100 | 300 |
附件2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遴选对象登记表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文化程度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家庭人口 | | 家庭人均纯收入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手机号码 | |
培训类型 | | 培训专业(产业、岗位、工种) | |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台账(年度)
__________市直、县(市、区) 培训班期: 培训机构(盖章):
培训类型 | | 培训班人数(人) | | 培训起止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培训专业(产业、岗位、工种) | 家庭住址 | 固定电话 | 手机 | 培训时间 | 学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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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 班主任签名: |
注:(1)“培训类型”栏中,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中的一项;(2)“培训专业(产业、岗位、工种)”一栏,参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分类填报。
附件4
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服务新型职业农民登记表
(年月至年月)
__________县(区) 培训机构: 经办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职业农民 | 农技人员 |
姓名 | 培训类型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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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进展情况表( 月)
_______县、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直、县 (市、区) | 目标任务 (人) | 完成培训人数(人) | 完成率 (%) | 培训 合格人数 (人) | 培训 合格率 (%) |
合计 |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 |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 | 专业服务型 职业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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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备注:此表用Excel格式上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率为培训合格人数占已完成培训人数的比率。
附件7
2019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及承担任务汇总表
________农业农村局
市直、县(市、区)名称 | 培训 机构数 (个) | 培训机构信息 | 培训任务(人) |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 | 专业技能型 职业农民 | 专业服务型 职业农民 |
| |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 |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 |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 |
…… | | | |
合 计 | | | | | |
备注:此表用Excel格式上报;“培训机构信息”中的“名称”栏要填写培训机构全称。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市民生办。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1000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