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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判有罪申诉18年 狱中每周写信寄全国人大
2013-12-31 来源: 作者:

卢玉彰收到的判决文书副本

卢玉彰老父看资料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50岁的卢玉彰有点犯难于描述他的现状,他是一个刑满释放的犯人,可他却还在等待判决自己是否有罪的二审开庭。

  在他的身上,法律上演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一审法院判了他5次有罪,二审法院则判了他8次,其中维持有罪2次,发回重审3次。2013年8月20日,卢玉彰再次被判有罪。

  18年前,下海经商的原河南省安阳市公务员卢玉彰被控受贿罪,不服有罪判决的卢玉彰屡次在终审判决后申诉,个人坚持与司法权威由此开始拉锯。18年间,围绕卢玉彰案形成了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共19份司法决议。

  除了罪与非罪的实体审判,卢玉彰受贿案形成了一审有罪—上诉—二审维持—申诉—发回重审—再判有罪—再次申诉的无休止循环。司法程序的“耐心”也是有限的,在司法救济屡次陷入停滞时,卢玉彰及其家人的“上访”总能成为他的救命稻草,重启再审。

  今年11月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决定》中称,“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严格来说违宪,因为它可能破坏宪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告诉记者。

  新一轮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目前正在试点运行,一名试点机构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点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接待量增加了1.2倍,但除了转交、移送,尚无依法终结的尝试”。

  司法权威和程序正义遭遇了现实的压力—信访。仅仅2008年河南省法院的5轮大接访,就迎来了16674件上访,其中的7109件涌向了河南省高院。

  在即将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之际,“喊冤”18年的卢玉彰戳到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 目标的痛点,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之间应该如何统一?“信访”彰显了其间的张力。

  受贿的商人?

  1993年,原河南省安阳市二轻公司团委书记卢玉彰决定下海,当时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夜,团中央和河南省共青团系统都下发了文件,鼓励兴办经济实体。

  卢玉彰在单位办了停薪留职,投身商海,但却留了一个尾巴:他注册成立的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名义上仍是二轻公司团委下属的集体企业。

  这样的“红帽子”企业是那个时代的特色,“那时私营公司凤毛麟角,个体户又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没法和外界对接”,卢玉彰说。信息中心注册资金3.5万,卢玉彰向朋友借了2万,又拿出了自己价值1.5万的微机。

  信息中心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留住自己在二轻公司的岗位,卢玉彰“自己把工资转账到二轻公司,再由二轻公司发给自己”。

  当时,安阳市设立了高新技术开发区,卢玉彰向亲戚朋友借了钱,征了21亩地,打算盖一座办公楼和三座家属楼。

  卢玉彰的邻居、钢材贸易商赵鸿兴找到他,向他介绍了建筑商荣天顺,荣天顺的单位是安阳市安装四公司,“名头很亮”,卢玉彰于是与荣天顺签订了建筑施工协议。

  荣天顺其实只是安阳市一个乡建筑队的包工头,挂靠在安阳市安装四公司,因为管理费纠纷,不再被安装四公司认可,也因此被高新区建设局制止施工。最终,卢玉彰退回了荣天顺10万元施工保证金,双方的协议就此终止。

  半年以后,卢玉彰被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带走,被指控受贿。“赵鸿兴通过另两个人介绍了荣天顺给我,为此,荣天顺答应给他们回扣,并从赵鸿兴那里购买钢材。”卢玉彰说。

  这笔钱一共12万元,其中包括8万元现金和4万元钢材款。

  1996年6月,卢玉彰被以受贿罪起诉到了文峰区法院,检方指控其和赵鸿兴收了这12万元,其中卢玉彰拿了7.5万。

  卢玉彰并不认罪,检方指控荣天顺将12万分3次给了赵鸿兴,再由赵鸿兴分3次给了卢玉彰7.5万。案卷资料显示,第一次送钱是在卢玉彰的办公室,只有卢和赵两人在场。

  第二次是在安阳宾馆,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王嫣然在场,但王嫣然称自己当时在北京上学,并提出有火车票和同学作证。王嫣然在1995年10月27日被检察院带走询问,她在1996年1月31日给河南省检察院写信,控告曾遭刑讯逼供。此后,王嫣然的口供再未被法院采纳。

  第三次送钱是在赵鸿兴家里,其妻子朱梅娣出具了证言,但案卷资料显示,其供述多次出现矛盾。

  卢玉彰说自己也遭到了刑讯逼供,其供词多处矛盾。1995年10月27日的两份口供中,卢玉彰承认分3次收了赵鸿兴7.5万元,但笔录上并没有他的手印和签字。

  卢玉彰回忆说,检察员在讯问前拿出这两份已做好的笔录要他签字,他拒绝,因此,当时的检察员王晓明在上面注明卢玉彰“不看笔录不签字”,2009年时,王晓明还曾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被讯问人签字确认的笔录并不具备效力。

  卢玉彰还认为,自己并不符合“国家公务人员”这一受贿罪主体。其时,他已从二轻公司团委停薪留职,尽管名义上信息中心是一个集体企业,但信息中心自负盈亏。且3.5万的注册金全部由自己承担,“我没必要为我自己吃回扣”,卢玉彰说。

  但1996年9月12日,卢玉彰被文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这是卢玉彰的第一次判决。

  刑期已满,仍在申诉

  卢玉彰选择上诉,两个月后,安阳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同时,安阳市中院还附函文峰区法院称,卢玉彰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中心企业性质不清,二是卢玉彰三笔“受贿”中,前两笔应“进一步查证”。

  七个月后,文峰区法院再次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卢玉彰也再次上诉。

  1997年11月18日,安阳市中院作出了第二次二审的判决,这是一个相对“缓和”的判决,卢玉彰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去掉了一审时“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终审结束,卢玉彰被投监服刑。卢介绍,在监狱里,他开始每个月甚至每周写信伸冤,这些寄往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机构的信件交给狱警后,全部石沉大海,自己反而因此被评为“顽危犯”。

  申诉的任务,落在了卢玉彰75岁的父亲卢绍卿肩上。卢绍卿是1952年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生,曾任安阳市第15中学校长和市科协副主席。

  卢绍卿本人即是上访申诉的“获益者”。由于文革中被江青接见,文革后卢绍卿被作为“三种人”清理,靠着不断上访才讨回清白。

  卢绍卿独自一人到了北京,凭着一张市老龄委的记者证,竟进了最高人民法院。

  尽管接待他的最高法院法官说,“这个案子还隔着省高院,到不了最高法院”,但还是在1998年2月,为卢玉彰案发了一封函,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也发函,指令安阳市中院再审。

  为此,安阳市中院曾在1998年8月向河南省高院书面请示,请示中写上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意见:认定原判正确;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整整一年以后,河南省高院才向安阳市中院作了批复,称卢玉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卢所在企业性质决定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卢玉彰称,发回安阳市中院重审后,一度决定由该院院长任审判长,在安阳市下辖的林县异地审理,“但开庭前这名院长摔断了腿,程序也因此更改”。

  1999年12月19日,卢玉彰的父亲到最高法院申诉两年后,安阳市中院下发了一份通知,驳回了卢绍卿的申诉。在认定信息中心注册的3.5万元来源问题时,卢玉彰所称的从自己朋友处借的2万元现金,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被认定为“是以青年信息中心名义所借”。

  卢绍卿选择了再次申诉,但直到2002年1月,河南省高级法院才接纳了他的申诉,并指令安阳市中院再审。2002年6月,安阳市中院没有像上次那样驳回他的申诉,而是决定再审。但半年之后,再审的结果仍然是驳回申诉。

  在刑事诉讼中,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前,申诉作为一个“非常规”审判程序,理论上没有“终点”。

  2003年1月,卢玉彰在减刑2年9个月后提前出狱。至此,他的受贿案已经产生了包括3份判决,2份裁定在内共9份司法决议,但他还要“再碰碰运气”。

  被上访“误伤”的法官

  河南省高院已经为卢玉彰案两次发回重审,安阳市中院2003年3月裁定驳回他的申诉后,卢玉彰又多次到市里、省里申诉。路径多种多样,包括法院立案庭、院长接待日、法院的纪检委等等,“有人接待,也有人收材料,但就是没有回信”。

  这一次,他决定换个办法—上访。2003年年底,卢玉彰到了北京,闯了府右街的一个大门,“身子钻进去了一半”。这一下“产生了轰动性效应”,卢玉彰被拉到“马家楼”住了几天。

  “马家楼”是一个民间称呼,全称是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介绍,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外地来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安置等方面工作。

  几天后,有人来“马家楼”找卢玉彰,“让我回去到省高院交材料,给我立个案”,他说。

  立案很顺利,但直到2005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才给卢玉彰下达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称“你向本院的申诉理由,与你原申诉理由基本相同,原审已经查证,依法据实驳回”。

  申诉再次碰壁,可卢玉彰已成了安阳当地的一名“上访明星”。2008年3月初全国“两会”时期,安阳市9名政府工作人员“陪着”卢玉彰来北京上访。“这9个人专门陪我一个,主要是文峰区信访部门的”,卢玉彰说。

  事实上,卢玉彰的户口此前一直在安阳市的北关区,信息中心也注册在北关区,当年卢玉彰“出事”,侦办机关竟是没有管辖权的文峰区检察院,本就令他不解。他成为“上访明星”后,他的户口被“鬼使神差地挪到了文峰区”。

  卢介绍,在北京,安阳市信访局的一名科长和安阳市中院立案庭的一名庭长,已提前等在宾馆。这名庭长对卢玉彰说,“法院判你重刑,不可能没有证据,时间长了,你可能忘了。我回安阳后,召开听证会解决你提的问题”。

  卢玉彰一听要开听证会,兴高采烈地回了安阳。3月18日,这名庭长要卢玉彰写三份申诉状交法院。可到了24日,卢玉彰却接到电话说:“听证会不开了,你有意见向上级反映吧!”

  这个时候,卢玉彰83岁的父亲卢绍卿学会了写博客,他马上写了一篇名为《法院的听证会》发到网上,引用了这名庭长的几句话。“不久以后,这名帮了我的庭长就被撤职了。”卢玉彰说。

  被卢玉彰案“误伤”的法官不止一个。河南省高院从2009年开始要求所有生效判决书上网,但卢玉彰案的判决书却一直没能公开,卢玉彰去安阳市中院“讨说法”,“一名刑庭庭长给我上了网,随后也被撤职了”,他说。

  河南法院大接访

  听证会落空后,卢玉彰的申诉再一次看不到方向,但他很快“迎来了好机会”。

  2008年1月,原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张立勇调任河南省高院院长,从5月开始,河南省当年举行了5次三级法院大接访活动。

  2008年5月5日的大接访,省高院接访了2700多起案件,6月2日的第二次大接访,省高院又接访了近3000多名上访者。有数据显示,6月2日第二次大接访的案件中,30%为重复来访。

  卢玉彰也加入了上访大军。他在队伍中连续排了三天队,直到第三天才“拿到了号”。为此,他从前一天晚上6点开始排队,三天时间只吃了一顿饭。

  只用了不到3分钟时间,接待卢玉彰的法官看了他的判决书后说,“你回去等通知,我给你立个案”。

  不仅是卢玉彰,整个河南省的访民都对这次大接访寄予了很大希望。2009年1月,张立勇向省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称该省赴最高法院信访量在全国的排名退居第八—最高法院副院长专门给他发来短信道贺。而此前,该省信访量长期高居全国前三名。

  大接访在其时遭到了法学界的强烈质疑,有媒体称张立勇为不按“法理”出牌的大法官,光明网一篇评论直言“法院大接访乃法治之悲哀”,质疑大接访可能将法院带入“上访有理、上访者得利”的非法治化漩涡。

  但在此次接访中,上访案件的办结率超过了99%。

  大接访几天之后,河南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第3次将卢玉彰受贿案发回安阳市中院审理。

  安阳市中院开庭时,已经84岁的卢绍卿上庭给儿子做辩护人,却因为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中途退庭。2009年1月10日,卢绍卿写了篇博文《有话问大法官》,称“市中级法院把公民的申诉给挂了起来”,然后把文章寄给了张立勇。

  卢玉彰也不知道张立勇有没有看到这篇文章,但几天后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就到他家了解情况。当年1月22日,张立勇到安阳市下辖的滑县慰问法官,“中途特意改道安阳市中院,去过问卢玉彰案”,卢玉彰目前的代理律师之一闫创说。

  2009年1月16日,安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将卢玉彰案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当4月16日文峰区法院开庭时,主审法官来自少年庭—文峰区法院刑庭的法官已经全部审过卢玉彰案,根据回避原则,文峰区法院刑庭已无人可用。事实上,3个月前审理卢玉彰案的安阳市中院的法官,也是抽调自少年庭。

  这距离文峰区法院上一次审理卢玉彰案,已经过了12年。“文峰区法院的气愤可想而知”,卢玉彰说。7月1日,文峰区法院做了判决,除了再次判卢玉彰10年有期徒刑,1997年二审时已被去掉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又被加了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文峰区法院的判决依据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这两部文件当时已经失效了。

  卢玉彰选择了第3次上诉,当年12月,安阳市中院二审再次改判卢玉彰 “有期徒刑10年”。看起来,一切重回原点。

  “盖的楼早被拍卖了”

  卢玉彰无奈之下,只好又去了一趟北京。在2008年举行了5轮法院大接访后,河南省在2009年树起了“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的雄心。

  这一次上访后经过询问和交涉后,卢玉彰“幸运”地再次得到了一个河南省高院的立案。

  这次上访差点改变了卢玉彰的命运。河南高院文号为豫法刑再审字第043号的再审决定书上,清楚地写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刑诉法规定,对于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往往选择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卢玉彰案中,河南省高院已指令安阳市中院重审了3次。

  河南省高院负责提审卢玉彰案的,是审监庭一名即将退休的老法官刘信生。这是刘信生退休前办的最后一件案子,12月25日,刘信生在电话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时,合议庭对卢玉彰的意见比较一致:卢玉彰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没有证据显示二轻公司团委向信息中心出资”。

  但卢玉彰等了整整一年,也没等来河南省高院的无罪改判。2011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直接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没有改判的直接原因,是我们一直没有找到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赵鸿兴,从而没法开庭”,刘信生说。

  河南省高院向文峰区法院下发了一份监督指导意见书,意见书中罗列了卢玉彰案的四个问题,包括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出资;工资是检验是否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以及两个卢玉彰是否收钱的证据问题。其中认为,没有卢玉彰签字的两份供述“明显不合法”,另外,对卢玉彰的全部4份亲笔供词,认为其全部发生在卢玉彰被拘留前,“取证程序明显违法”。

  整整一年后的2012年12月5日,文峰区法院作出了第4次判决。这份判决驳回了检察院对卢玉彰受贿7.5万的指控,但认定赵鸿兴从荣天顺那里收了12万元,至于“卢玉彰是否从赵鸿兴处分得贿赂款属于内部分赃问题,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开庭前,文峰区法院到河南省高院做汇报,“他们还是要做有罪判决”,刘信生回忆。“从他们的汇报中流露出,如果改判无罪将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卢玉彰盖的住宅楼早就被法院拍卖了”,刘信生说,“在这次汇报会上,河南省高院与文峰区法院的意见差别很大”。

  刘信生在退休前3年才从刑庭转到审监庭,专门审理刑事申诉案件。3年时间里,他创造了河南省高院历史上申诉案件改判数量之最:直接改判6起案件无罪,以及对六七起案件做了不同程度的改判。

  但文峰区法院庭审时,第二被告人赵鸿兴同样缺席。2013年3月,安阳市中院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案件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

  今年8月20日,18年第19份司法决议出炉,文峰区法院仍然坚持了对卢玉彰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此时,卢玉彰已出狱10年。

  至此,卢玉彰案共被4次发回重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介绍,早在2003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了“二审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2013年1月,新刑诉法实施,“新刑诉法亦要求,再审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陈永生说。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二审案件的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如果严格依照刑诉法,不久后卢玉彰的二审判决作出后,他将没有机会再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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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难以终结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