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春市2017-2021年将创建100个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为加强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质量,促进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创建全国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市规划纲要(2017-2021年)》(长府办发[2017]6号)和《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创建标准》规定,特制订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方案。
第二条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为支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实现“公司+基地+农户” “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打造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一二三产深度融合的特色园区。
第三条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要突出做强核心区、提升示范区、扩大辐射区,把园区建设成为要素集中、产业集聚、经营集约的现代农业综合体;成为农业装备与技术应用的先行区、产业融合与绿色发展的引领区、经营主体与产业培育的样板区。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纳入绩效考核并落实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宣传;要严格规范创建行为,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保障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长春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建设规划、标准的制定,组织验收、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有意向的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做好技术指导和初审工作,合格后统一申报。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具备一定规模。示范园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设施农业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不低于450亩,露地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面积不低于1500亩,核心区面积不低于园区总面积的30%,且集中连片。园区内灌溉、排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齐全。园区要在抓好核心区建设的同时,推动示范区和辐射区建设,逐步扩大园区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注重绿色生态。园区的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总量不低于50%,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示范园区,种植业产品在生产中要以有机肥为主,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并逐步减少化学投入品用量;养殖业产品在生产中要以预防为主,优先建立严格安全生产体系,改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各生产环节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示范园区,要严格按照有机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研究出科学、实用的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标准体系,尽量实现体系内循环。
第八条科技水平领先。示范园区要有专家队伍或专业技术团队,一是要确保引进较先进的现代化生产设施,使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90%以上;二是使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80%以上,信息化水平较高,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第九条生产管理规范。示范园区要建立实时的农事生产记录,在生产期间开展的所有种养殖农事活动,都要真实地填写生产记录手册,记录整个生产过程。同时,园内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产地准出制度、有完整的销售记录。所有评为“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的企业、家庭农场或合作组织,都要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配有专人负责,将农事情况及时进行录入。
第十条示范辐射明显。示范园区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周边种养农户。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到位。(一)示范园区应设立管理机构,并建立一套详细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技术、质量得到监控,确保基地(农户)严格按照绿色有机产品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管理、技术人员、基地农户对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及相关知识能了解到位。示范园区采取分散型管理的,每家每户均需建立各自的生产记录,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管理,需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总体上要对基地和农户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八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规程、统一指导、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各环节管理措施要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二)示范园区办公区和生产基地都应配有规划图,标明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带动区的面积和位置。(三)设立专门档案资料室(柜),对园区建设各种资料按年度进行装订、归档。(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奖补资金建立检测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产出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有机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进入创建期的园区,要加强监督指导,实施每季调度、半年督导、年度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严格评审考核。市农委组织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评审专家组,每年对申报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的企业组织一次验收评审,通过验收评审的企业由长春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奖补,并命名为“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对已命名的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每年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年度考核、市农业监管和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检。对考核、检查或抽检不合格的,将由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集中审核,对审核不通过者,将取消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资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绿色有机认证面积持续增大。经市确定的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要在保持评定当年绿色有机认证面积、期满续展基础上,不断扩大绿色有机认证面积。
第十五条实行挂牌管理。经市确定的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市政府统一颁发《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牌匾,并在连片种植区设立统一规格的示范区标识牌(告示牌)。
第四章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通过评审的“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评上的当年,市财政将按照企业的自有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各级政府投入的项目资金除外)或银行贷款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每个园区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通过评审的“长春市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园区”,评上的第二年至第五年,市政府将为通过年度考核的示范园区再适度追加奖补资金,作为管理费、扩大认证面积的环评费和产品检测费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推广和培训,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园区建设资金以自筹资金为主,鼓励园区通过多种途径争取资金,政府奖补资金仅作为补助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实施项目的法人实体。市财政会同农业等部门对奖补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文链接:http://nw.changchun.gov.cn/ztzl/lsyjnysfs/202003/t20200310_2086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