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顺利实施,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对农业农村总体部署,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为重要着力点,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中心,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建立多元筹投资机制,综合配套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一、 建设任务
2019-2020年度全市新建高标准农田19.17万亩(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任务5万亩、高效节水灌溉0.5万亩),其中水田6.48万亩、旱田12.69万亩。具体任务分解:东港市7万亩(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任务2万亩),其中:水田6万亩、旱田1万亩;凤城市6.7万亩(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任务3万亩、高效节水灌溉0.5万亩),其中:水田0.12万亩、旱田6.58万亩;宽甸县2.7万亩,其中:水田0.08万亩、旱田2.62万亩;振安区2.77万亩,其中:水田0.28万亩、旱田2.49万亩。
三、资金筹措及概算等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投资概算。2019-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总投资25701万元,全部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中央投资19427万元,省、市、县投资6274万元。
(三)补助标准。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农田 [2019]222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测算情况的函》(辽农函[2019]289号),具体亩投入标准如下:
a)新建水田每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1200元、省150元、市县150元;发改投资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1046元、省304元、市县150元。
b)新建旱田每亩1250元,其中财政专项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900元、省250元、市县100元;发改投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1046元、省104元、市县100元。
c)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水田每亩增补200元,全部为中央财政资金;旱田每亩增补236元,其中:中央财政200元,省财政36元。
(四)咨询设计费及监理费支付。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2019-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委托咨询设计、监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除外)单位,管理和监督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监理工作。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咨询设计、监理委托服务费由市本级财政从项目投资中预留分配支出、使用与管理。(市局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以《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四、建设条件及内容
(一)选项条件。要选择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按照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要求,严禁超采地下水,严格控制新打机电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地方财政配套和拨付能力强的项目区。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要把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统筹考虑,高效节水灌溉原则上不再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予以安排。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明确建设优先顺序,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项目选址与规模。要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3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1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2011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能再列入建设范围。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还草区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违规建设“大棚房”。
(三)建设内容。要按照《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辽发改农经〔2015〕927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NY/T 2949-2016)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用于以下建设内容:1.土地平整;2.土壤改良;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4.田间机耕道;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6.农田输配电;7.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五、项目管理
(一)申报与审批。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先行、常态化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上年度监督评价等情况,以县为单元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县汇总后上报。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设计图等材料。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及局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评审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据“谁评审、谁批复”的原则,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批复。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局,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1-2年。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严格要求初步设计工作质量,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要求具备国家要求的工程施工资质企业承建项目;严格管控工程施工质量,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业务;严把验收关,建立多种方式的验收机制,避免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对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失信的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实行“黑名单”退出制度,不得从事农田建设领域相关业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三)竣工验收。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6.竣工验收其他相关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结果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城、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运行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并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责任。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市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农田建设协调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汲及多部门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的作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切实担负起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县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督和评价工作;要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核算,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国家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市县发改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等工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工作,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配合工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指导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市县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根据职责分工,要积极采取进度月报、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办法,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要切实防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建立农田建设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队伍安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考核要求,对县(市)区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建设需求及资金安排相挂钩,强化激励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的,按有关要求,实施问题通报和落实整改。同时,在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需求时,实施需求控制和数量调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健全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已有的农田建设队伍,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人才队伍体系。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水平。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109/20204/32c47400d002aa2e9608f262414b4a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