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中有明确的解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丹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了50个问答,方便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了解和掌握。
1.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3.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4.问: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5.问: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件裁和提起诉讼。
6.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问: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8.问: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9.问: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0.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应当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11.问: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 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12.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3.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什么义务?
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4.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依法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5.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谁来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6.问:金融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担什么义务?
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17.问:《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8.问:劳资专管员应当由谁来配备?劳资专管员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9.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问: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1.问: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2.问: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3.问:建设单位在防范和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4.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首先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5.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6.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可以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吗?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7.问: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由谁设立?怎么设立?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8.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以工程存在争议为由不拨付人工费用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吗?
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条例》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9.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0.问: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由施工单位清偿。
31.问: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由建设单位清偿。
32.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33.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34.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哪些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36.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什么职责?
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37.问: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38.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9.问: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0.问: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问: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2.问: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3.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子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4.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5.问: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问: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9.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丹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35/20215/621765159ee1ea4299c0df3e1d2903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