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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1〕1号
2021-07-16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种子)罚〔2021〕1号

  案件名称

  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东胜区硕丰种子农药经销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150602MAONT2AT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金全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0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胜区汽车南站西侧的硕丰种子农药经销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部经销6个玉米品种,已经备案数5个品种,有1个品种没有备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丁金全配合下现场核对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冀承单3号玉米种子,经执法通查询为合法种子,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玉米品种的备案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并同意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照片,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书证、物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6日从内蒙古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冀承单3号玉米种子50千克。审定编号为:蒙审玉(0180)号,规格为2.5千克/袋,生产厂家:内蒙古达拉特旗天利和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D(蒙)农种许字(2018)第0007号,检测日期:2021年2月10日,进货价格为每千克16元,共销售冀承单3号2.5千克,销售价格为每千克19元,合计人民币47.5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包装标识规定和经营门店备案规定的,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责令整改,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1年4月30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7/202105/t20210526_2898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