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能产生哪些效益?怎样保障相关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记者就此对话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严守制度红线 合理开发利用
对话人: 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 钱东方 安徽大学农村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社会与政治学院讲师 李鹏飞
记者: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能产生哪些效益? 钱东方:2020年,我省确定在长丰县等18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探索了盘活利用模式。普遍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同时注重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为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二是培育了盘活利用主体。普遍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作为主体,参与盘活闲置农房。同时,注重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三是创新了盘活利用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和规范有序流转机制,有的地方还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盘活利用。四是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房屋租金、村集体经济分红以及从事餐饮及旅游服务,可为农民带来多项收入。五是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各地在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过程中,村集体大都能享受租金、分红等持续性收益,推动集体经济不同程度得到壮大。六是改善了农村环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和美丽乡村建设形成正向激励,不仅提升了农民住宅品质和周边环境,也促进了村内道路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善。 记者:试点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保障相关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钱东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盘活利用不是为了搞增减挂指标,更不是为城市建设供地。盘活的资源应主要用于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盘活利用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要坚守盘活利用底线,严守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同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务求取得实效。又要坚持稳字当头,按照试点探索、逐步铺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稳慎探索盘活利用的模式和路径,不急于求成,不急躁冒进。最后,要注重防范利益纠纷。正确处理好农户、集体和投资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共赢。 李鹏飞:农房属于农民所有,其如何处理、是否愿意出租或翻修,有完全的自主权。推进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利用行政手段“一刀切”式推进,以免好的政策因为得不到群众支持而进展缓慢。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资源,还要规划先行,合力利用,要结合农村实际,探索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开发利用途径,不能盲目上马项目,干扰影响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此外,还要做好农房交易平台建设,丰富平台功能,不仅能提供可交易农房信息,还要完善后续配套政策,让闲置或半闲置的农房不仅能被顺利激活,而且要让相关方对交易和使用无后顾之忧。 记者:下一步如何施措,以顺利推动盘活农村“两闲”工作? 钱东方:一是提升盘活利用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坚决避免同质化现象。二是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三方共赢的协作机制。三是完善政策举措。按照国家工作部署,选择部分试点县(市、区)先行推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着力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针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四是强化资金保障。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良的盘活利用主体提供授信服务,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大对相关投资主体的支持。 李鹏飞: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形成制度,以便对继续实践探索提供指导;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房交易经营标准化建设,针对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村落,在统一标准下,开发具有村落特色的农房交易经营活动,使其能够产生地域品牌。 来源:安徽日报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9/202103/t20210326_2863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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