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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四)
2021-07-16 来源: 作者:

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十分注重政治性、全局性、程序性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法治思维方法的探索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省域层面的创新运用,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法治规律、尊重法治规律、把握法治规律、严格按照法治规律办事的过程,具有深邃思想内涵、严谨理论品格、鲜明时代特征和务实实践导向,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要求上内在一致。

坚持从政治和战略上思考,突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彰显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法治是重要的上层建筑,是有原则、有方向的。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坚定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在省域层面进行创造性法治探索和创新性法治实践,体现法治建设的高度政治坚定性。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中,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他特别指出,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他反复强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这些重要思想和重要观点,深刻阐明了法治建设举什么旗帜、走什么路、向着什么方向前进等根本问题,为法治浙江建设立标定向、立柱架梁,并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进行深入系统阐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谋划,把握“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的基本定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法治问题,把法治建设放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加以认识和把握,注重发挥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法治成为推动改革的“控制阀”、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的“压舱石”。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强调要认识到立法、执法、司法之中有政治,必须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他指出,要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不顾大局孤立执法、机械执法。他既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谋划和推进浙江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同时又注重利用法治手段和法治力量克难攻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加深对法治的理解,从‘四位一体’的角度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反映了习近平同志始终从高站位、宽视野中去谋划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他强调:“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治国理政的这“两个基本”,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坚持从规则先行着眼,强化“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的重要职能,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充分体现出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的鲜明特征,始终贯穿着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先行是核心要义的法治原则,立足于发挥法治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真正使法治落地生根,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成为社会的价值风尚,从而不断增创社会发展新优势。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立足浙江实际,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决定》把“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作为八大任务之一,并就“健全法规规章”、“完善立法机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他还系统阐述了地方立法的四条指导思想:一是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二是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转,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按照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四是立法要体现时代性。“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国家要善治,须先有良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践。他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规则先行特征。正是这样,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短短几年时间里,我国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9/202106/t20210603_2903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