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郭勒盟行署印发了《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锡署发〔202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诸多新的要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财政部于2019年重新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随着全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盟原有的《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用当前资产管理实际工作需要。为了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项行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盟行署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从适用范围、国有资产属性、表现形式、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及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办法》的具体规定 《办法》强调了政府的领导地位,明确了财政、主管部门及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各自职责;《办法》从资产配置应遵循原则、配置标准、购置计划与预算管理、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要求、账务处理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和审批;《办法》明确了资产使用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处置形式、处置范围、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以及收入管理等;《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的情形、内容、程序以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等;《办法》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产权登记制度,以及产权变更登记情形,规定了发生产权纠纷后,协商调处的程序;《办法》强调了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各单位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了监督形式以及违法处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办法》明确了使用国有资产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单位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下一步在《办法》规定的权限内结合盟本级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盟本级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盟本级资产处置办法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此前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锡署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myj.xlgl.gov.cn/zxq/nmyzcfg/202102/t20210220_2586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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