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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2021-07-16 来源: 作者:

  

  邯农通〔2020〕3号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农办:

  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印发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4号),就进一步构建高效的管理新体制、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及落实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好两个《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升责任意识,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20〕50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4号)。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不强的现状尚未根本转变,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进一步强化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各县(市、区)务必要学深学透两个《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认清高标准农田建设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觉提升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主动向县级党委、政府汇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的措施和建议,并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

  (三)主动担当。高标准农田建设职责已划归农业农村部门,任务目标也比较明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施工组织、监督管理、运行管护等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高标准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二、完善规划管理,规范标准体系

  (四)严密修编农田建设规划。在开展“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排查和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摸清本地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情况。结合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启动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保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全面落实。

  (五)完善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据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等,制定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标准和程序,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

  (六)狠抓高效节水灌溉实施。各县(市、区)要针对地下水超采现状,坚持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田间灌溉设施,提高农田灌溉质量。要主动对接水利部门,积极推进农业灌溉地表水源置换项目实施。

  三、创新投入机制,强化支出责任

  (七)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县级的部分,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履行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及提高粮食产能折算的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分配;建立引导社会及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机制,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八)合理增加耕地质量投入。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土壤改良投入比例,采取措施改善土壤结构,改造治理盐渍化、连作障碍、耕层变浅等退化耕地。巩固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规范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增加新增耕地投入,将新增耕地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

  (九)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主动争取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支持,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下达资金规模,结合农田建设任务、投资标准,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承担本级支出责任。

  四、完善措施保障,加大考核力度

  (十)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编制管护标准、创新管护方式、组织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引导和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

  (十一)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主动建立同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及时补充新建高标准农田,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十二)完善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考核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任务落实、建设质量、地方财政投入、管护机制、管护经费等情况列为考核指标事项,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d.gov.cn/cont_html/zhan/2020-09-20/4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