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于近日制定并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据介绍,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办法》要求,各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整治资金,加强对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力度。安排给脱贫县的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xxkd/202107/t20210709_564387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