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全国面积仅4万多平方公里,人口1700万,人均耕地不足2亩,但却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是典型的小国大农。荷兰之所以能成为全球发达农业的典范,除了农业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质量效益水平堪称世界一流之外,发达的合作社体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经营制度的角度评价,荷兰农业就是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创造荷兰农业奇迹最有力的制度支撑。这对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历史悠久的合作基因支撑
荷兰是全球合作社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发展历史长达150年以上,而且稳定性强,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持续增强。一方面,荷兰农地实行单子继承制,家庭农场代际传承相对稳定,不仅扼制了土地细分,而且更易产生对合作社的组织忠诚,从而保障了合作社运行的基本稳定。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运行,较强的契约意识使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较少产生短期性投机行为,很少不遵守与合作社的销售合约而私下出售农产品,由此更加密切了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依存关系,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相比而言,中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合作精神和合作文化的培育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必须从现在起就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绝不能单纯注重硬件投入,直接给钱给物,同时要关注合作社的软件建设,高度重视培育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合作能力、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
荷兰农业合作社总体表现为全产业链发展
在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中,全过程的利益分享机制有效增强了对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激励。换言之,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销售方面能够直接获益,而且可以通过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利润返还,分享分选、仓储、加工、包装等产业环节的价值增值。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延长了产业链条,提升了附加价值,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是强化了对农民的利益激励,加大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认同度和凝聚力。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目前普遍规模小、基础弱,短期内难以实现全产业链发展,绝大多数仍主要在生产环节发力。中国现阶段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瓶颈不是供给能力不足,而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严重缺失。因此,中国的合作社应当首先在品种改良、技术提升、标准化种植、品控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实现实质性推动,通过成长为组织引领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商来争取相应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带动合作社社员收入增长的发展目标。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向全产业链拓展,争取更大的赢利空间。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荷兰农业的精髓
荷兰农业的根基是数量众多的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联合发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生产为基础,合作社以服务为引领,二者利益高度相关,互为依存,融为一体,表现出极强的内生动力和强盛的生命力,构成荷兰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体系中最坚实的微观制度支撑。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的基本经营形态表现为“小农户+合作社”。由于中国的小农户总体上正处于分化过程中,一部分老龄农户或者自给型农户正在不可逆转地退出农业,因此小农户的振兴应当是有选择性的,政策支持的重点应是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和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核心农户。核心农户的发展趋势是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家庭农场,而家庭农场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求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同步跟进。因此,我国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同样具有内在的发展关联,不应成为此消彼长的分离式发展过程,更不能以两套差异化政策体系分别加以支持。当前应当更加关注整体性政策优化和政策协同,在促进小农户稳步向家庭农场发展基础上,催生更有效率和带动力的合作社快速成长。
公司化发展是荷兰农业合作社提高竞争力的共同选择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是其应对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共同选择。究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加剧条件下存在三方面局限性,一是因满足社员民主需求而导致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二是因要求社员平等而导致聚集资源的能力较弱;三是因社员主要为世代务农的农民而导致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因此,日常决策交由效率更高的公司承担,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合作社低效率民主决策制度的不足,显著提高合作社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与此同时,公司化发展增大了合作社的开放性,不仅能够实现多元化发展资源的有效导入,而且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进入也可以很好弥补合作社发展中的人才短板。
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都面临资源和人才双重不足制约,决策效率不高的局限性也很突出,加快合作社现代化改造的任务同样极为紧迫。但在短期内,中国多数合作社尚无推进公司化运营的基本条件,从传统合作社向现代合作社转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当务之急应当是做好强化现有合作社基本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做到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有效、分配制度完善,在此基础上渐进式推进合作社的公司化运营。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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