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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要害、破重点 力保农民工劳有所得
2020-01-15 来源: 作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下发。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长久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为了遏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恶性循环,在这一时间节点下发《条例》非常重要且必要。

  切中要害直指沉疴痼疾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必须保证他们能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事实上,我国政府也一直在跟进这个问题。从国家统计局的监测数据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从2008年的4.1%,下降到2018年的0.67%。多年来,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

  不过,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屡治不绝,《条例》的出台就是为此而来。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指出,《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义全表示,《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而详细研看《条例》不难发现,其为了完成保障目的,掐中了多处要害,以求有的放矢。同时,《条例》也压实了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撰文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既是企业责任,也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包括了:第一,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第二,确立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第三,明确部门职责。

  除此之外,《条例》还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以期实现全程监管。

  从这几方面作出规定,对于解决长期性的问题有一定促进意义。李国祥表示,把涉及到的主体责任明确,一旦违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从机制体制上入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也是标本兼治的体现。

  重点问题重点解决

  不容忽视的是,在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领域中,工程建设领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条例》针对这一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一,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等。

  其二,针对工程总包承包欠薪问题作出规定。据悉,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其三,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作出规定。其中,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王显勇认为,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频发高发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三包一靠、用工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条例》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入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予以立法确认,旨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欠薪难题。

  李国祥亦认为,在建筑行业谋求增收近年来已经成为农民工主要依靠,一旦被拖欠影响很大。也正是由于承包转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屡屡发生,且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工作存在临时性,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实施体系惩戒多元确保效果

  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提出,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内在需要。为此,《条例》在监督检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在王显勇看来,《条例》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对违反一般性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不履行配合查询单位金融账户义务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资金,视情形约谈、通报和处分。加强信用惩戒,向媒体曝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这些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将会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王显勇解释说。

  资料链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2017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该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2019年,中国法律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

  2020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开启依法治理欠薪新阶段。

  (记者张娜据公开资料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社,作者:记者 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