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要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扎实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丰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为保障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现状、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平台应包括数据管理和业务应用等模块,业务应用涵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信息服务和成果应用等内容。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州)要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平台接入系统、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成果应用系统。已建平台的市(州),要根据土地承包管理新情况、新要求,完善优化平台功能;未建平台的市(州),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技术路线,立足各地现有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数据的整合与对接,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已建立平台基础上,优化完善功能,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适应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改革工作要求。
(二)加快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脱密。各地要加强和规范成果数据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流程采用质检合格数据进行脱密,保证数据质量满足农业农村行业数据库规范要求。各市(州)要尽快组织未脱密县(市、区)安排经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脱密工作,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脱密数据汇交至农业农村厅。有条件的市(州)可以统一进行脱密。脱密内容包括承包地影像数据、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已脱密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积极与脱密技术单位进行对接,确保脱密数据能够正常入库。
(三)推进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各地要围绕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统筹辖区内信息应用平台接入工作。省级负责接入21个市(州)平台,实现中、省、市三级互联互通;市级统筹推进辖区内县(市、区)的平台接入,实现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有效对接;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实现县级平台与乡镇级业务端口对接。市级部署接入上报端口与省级接入系统联通,同时提供县级接入接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放端口联通市级,通过开发应用接口进行关联或分配账号的形式连接至乡镇(街道)。
(四)做好“回头看”更新数据汇交工作。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做好“回头看”排查问题整改后更新入库的数据(以下简称现状数据)汇交工作。现状数据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汇交,通过提交数据变更包的方式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回头看”数据更新入库情况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到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今年5月15日前汇交到农业农村厅。汇交期间,要切实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履行数据交接手续,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一)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依法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变更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等纸质和数字化成果的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为确保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查有实据、推动承包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档案部门沟通,能移交的尽快移交。暂不具备移交条件,档案资料仍在农业农村部门的,要严格按照档案存放温度、湿度、亮度等物理条件存放,加强档案资料的保管,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查阅、复印等相关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农办政改〔2020〕9号)要求,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机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抓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变更工作机制。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承包方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发包方应主动组织承包方依法依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制度,通过平台对发生变更的承包合同实行日常变更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变更后,应当确保变更信息及时进入土地承包数据库,并按照要求逐级完成数据更新。
(三)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续和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推广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受让方再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须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用途监管,积极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沟通,严禁借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依法引导承包土地流转后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流转合同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稳妥推进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二轮延包试点工作,关系到中央政策的顺利落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青神县、苍溪县、什邡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同时青神县承担国家试点任务,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批复的试点方案,切实抓紧抓好,坚持不打乱重分原则,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同时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和办法,总结出符合实际的四川经验、四川模式,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有关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宣传解读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风险防范,确保不出偏差。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随着土地权能不断释放,农民维权意识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态势。各地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好纠纷调处的主体责任,强化属地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建立仲裁能力建设问题台账,研究解决办法,通过销号处理的方式,切实加强机构队伍、经费保障、宣传培训、案件调处和制度建设等工作。坚持调解仲裁规则和程序,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与司法部门协调机制,确保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得到履行或执行。加大仲裁创新力度,探索开展仲裁庭审现场观摩、以案释案等新型培训模式,对于县域范围较小、案件较少、办案条件不佳的县级仲裁委员会,鼓励探索市级牵头成立或跨区域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统筹整合各方力量组成专业仲裁队伍,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办案补助机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4/13/502063efd30640baace24f1d64bb29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