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么?”近日,河北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判决书引发了网友热议。判决书中称,当地一名人大代表在醉驾后,被检察院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当地政府向法院开具免刑责的公函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台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公函被法院采纳说明公函合法。办理本案的审判员则告诉北青报记者,案件是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律师表示,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行政机关也无权向法院发送这种公函。 人大代表醉驾受审 政府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免刑责” 近日,河北磁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网友热议。此前报道,判决书显示,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7月14日,邯郸市邯山区台城乡西城基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驾驶一宝马牌小型汽车沿邯郸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纠纷,后二人驾车行驶到飞机场院内纠缠,张某报警。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书中称,郭某某2014年至现今系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大代表。事发4个月后,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北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中称:“该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郭某某与张某已和解,张某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 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可通过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公函等予以认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和张某和解,张某予以谅解。纵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政府回应称公函合法 法院称审判依程序进行 针对判决书,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有网友认为,张某对郭某某予以谅解没有问题,但没有权利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刑责难道不是检察院才能做的么?”此外,也有网友担心,当地政府出具公函,要求法院对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邯郸市冀南新区台城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政府所发的公函是合法的,但拒绝透露出具公函的具体时间和公函的详细内容:“法院已经公布了判决书,也采纳了这份公函,这说明这份公函是合法的。对于公函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审判此案的审判员表示,目前此案在二审期间。针对政府给法院发送的公函是否合法,审判员回答称自己不清楚,但审判肯定是依法依程序的。 律师:行政机关无权向法院发函要求“免刑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年律师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判决值得商榷,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确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在本案中,依据判决书所载明的案情: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另一方面,“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予以谅解”,难以得出被告人“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之结论。 其次,判决书载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邯山区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则明显存在问题。一方面,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无权向法院发送这种公函。张新年表示,有关部门或许可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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