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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32号)
2021-04-01 来源: 作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做到便民利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自觉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扎实推动中央和自治区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主动作为,坚决扛起自身责任,认真履行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和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二、公布流程,做到便民利民

  我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精神,整理形成了《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试行)》(附件1),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制作《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试行)》,并力争于2021年3月底前在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窗口的醒目位置张贴,让群众清楚了解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材料要求、审批时限,方便群众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三、加快授权,切实推动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有关要求,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四、加大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安排2期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培训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安排2期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培训班,并确定专人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1年4月底前举办一期“扫盲式”业务培训班,向乡镇宅基地管理业务人员全面普及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知识;于2021年6月底前举办一期“精准式”业务培训班,解答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五、加强调度,掌握工作情况

  建立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填报本市《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调度表》(附件2),于每月10前将调度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同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箱gxhzjjc@163.com,并对宅基地审批情况实时跟踪。

  联系人:刘君、陈星霖,联系电话:0771-2182533、0771-218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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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试

  行)

  2.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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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84257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