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粤农农行复〔2020〕13号 申请人:李某某、梅某某、邓某某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案由: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顺农农依公开〔2020〕16号)。 复议请求:一、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保存的涉及申请人公民切身利益、申请人有知情权利及行政机关监督权利的政府信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申办(证明书)所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和备案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二、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顺农农依公开〔2020〕16号; 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保存的涉及申请人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顺农农依公开〔2020〕16号)。 复议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月29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235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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