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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3-08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支农投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沪委办发〔2018〕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文件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本市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美丽乡村建设。2019年,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通过政策实施,2019-2020年,全市推进69个乡村振兴示范村、124个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完成13.8万户农户村庄改造,村容风貌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由于该文有效期于2021年1月9日到期,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要求,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到2022年建设90个以上的乡村振兴示范村、2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实现1577个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同时,2020年9月,市委确定将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纳入全市15项民心工程之中,对人居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工作有效衔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美丽乡村奖补政策延续开展了专题研究。

  二、制定过程

  2020年6月,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2号文组织开展了政策评估,并组织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关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主要问题和对市级资金支持政策的需求。2020年下半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委就美丽乡村奖补政策延续工作开展了多次调研,通过现场走访、专题会议等形式,征求了九个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乡镇及示范村意见。2020年11月,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涉农区对2007年以来的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开展了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在充分调研、征询意见、政策评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美丽乡村奖补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体现了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的工作要求,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两个示范村”建设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鉴于上述情况,建议继续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并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继续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政策的请示》。2021年1月18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2号文相关文字表述进行适当修改,重新确定文件有效期,拟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陈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内涵、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及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为支持范围、标准、方式。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市级财政对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部分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管理程序,市级项目清单、绩效目标下达的时间和程序,各区实施计划报送市级备案的时间和程序,市级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的程序以及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理制度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规定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区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五部分为附则。规定《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2号)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cjd/20210304/1a9cb74363ee43488c11104d2aad9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