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肖长惜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一以贯之高度重视的需要,是我省新发展阶段对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工农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科学把握的需要,是我省现代特色农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大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我省茶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为深化湖北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政策扶持“补起来”、优质原料“产出来”、产品质量“管出来”、品牌形象“树出来”、绿色模式“育出来”、奖惩措施“立起来”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深化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湖北茶产业“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奠定了法治基础。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农业走出去的有力支撑,是推进长江大保护和全域绿色发展新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茶产业发展方兴未艾,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作为全国产茶大省,制定出台《条例》,意义深远。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亲自推动茶产业走出去。2020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平利县考察时与茶农亲切交流,强调要“因茶致富,因茶兴业,把茶叶这个产业做好”。2020年5月21日,在首个“国际茶日”到来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国际茶日”系列活动专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茶文化交融互鉴,让更多的人知茶、爱茶,共品茶香茶韵,共享美好生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在历年省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部署茶产业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打造“千亿茶产业强省”的代表建议列为重点予以督办。在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湖北茶产业呈现规模扩大、质量提升、品牌叫响的良好发展态势。2019年湖北省茶叶种植面积521.6万亩,产量35.3万吨,产值178亿元,综合产值突破600亿元,茶园总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叶出口货值达2.14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继续做大做强做特湖北茶产业、促进湖北茶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我省茶业从“产量大省”向“产业强省”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支撑。湖北茶叶资源禀赋得天独厚,“茶祖”神农、“茶圣”陆羽都在湖北;汉口曾经被称为“东方茶港”,汉口港一度占据全国茶叶出口的80%以上;恩施玉露、宜红茶、赤壁青砖茶等历史名茶,久负盛名。据统计,全省各类涉茶人口近600万人,占全省人口近1/10,除传统“产-加-销”外,产业链条已延伸至茶医药、化工、机械、器具、食品、包装、旅游、文创、餐饮、宾馆、茶楼、地产、商贸等。据调查,全省37个贫困县茶叶生产规模占全省的93.39%,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收入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以上,茶产业已然成为我省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稳定增收的富民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三产融合、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和良好典范。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茶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美丽,对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健全法治体系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厉行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站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高度,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近年来,福建、贵州等省份先后出台了省级促进茶产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福建省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推动了当地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茶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扶持与服务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为湖北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明确建立财政预算制度。我省茶叶种植优势区大多分布在贫困地区,“六保”任务艰巨,财政收入不宽裕,省、市、县三级制度性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突出目标、问题、效益导向,针对薄弱环节,因时因地合力统筹推进重点工作、分工协作,显得十分必要、重要。《条例》第六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
二是严格管控种植关。优质茶叶首先是种植出来的。好的茶树鲜叶,是确保茶叶优质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必须对应有好的品种、好的生态环境、好的种植措施等才能实现。《条例》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是严格管控加工关。优质茶叶同时是加工出来的。茶叶质量安全是茶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核心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茶产业发展的兴衰和成败。为夯实茶产品质量,《条例》用了独立的一章(第三章)来进行有关行为规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十九条规定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支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四是突出精深加工。鉴于茶叶的多功能属性(饮茶、吃茶、玩茶、藏茶、用茶、事茶等),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更深更宽更广地拓展和提升茶叶的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势在必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茶叶鲜叶、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提高茶叶附加值。
五是突出做强品牌。湖北茶品牌多而不强,一直是我省茶产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此《条例》明确了系列促进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
六是突出产业融合发展。湖北茶生态极其优良、茶文化极具特色,茶历史极为厚重,六大茶类齐全,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潜力巨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七是突出考核和奖励。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政治要求,将茶产业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是我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对有关各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作为促进措施定会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巩固发展成果、提振发展信心,十分必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和媒体,对外展示推介本省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对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应当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应当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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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mtksn/202102/t20210226_33643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