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及后续有关工作,加强远洋渔船管理,规范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行为,确保渔船真正在境外进行报废处置,因此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远洋渔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境内或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若选择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应在符合有关国际无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约及报废地相关规定等要求下,采取拆解或沉船方式进行,并确保渔船被处置后,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会存在安全隐患,不会引起涉外纠纷。
《通知》强调,远洋渔业企业计划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的,应在渔船拟报废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渔船报废地检验业务的中国船级社海外分社提出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申请,并按要求留存、提交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后,远洋渔业企业凭中国船级社出具的《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境外报废处置)及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等材料,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通知》要求,拟报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办理远洋渔船报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同时申请注销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取消国内功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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