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兴农牧发〔2021〕36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根据《畜牧法》《渔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牧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兴安盟农牧局取得各类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市场主体。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农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积极参与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兴安盟农牧局印制《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供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作出信用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或领取证照时,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经营单位留存、一份交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存。
(三)信用承诺运用。局相关科室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局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施行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信用承诺书样本
兴安盟农牧局
2021年12月 20日
附件
信用承诺书
为加快推进我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诚信自律,逐步建立企业诚信经营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不搞不正当竞争,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
三、加强企业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诚信经营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四、依法纳税,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年___月__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13/477246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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