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巩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推进自治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为原则,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鼓励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原则上也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但需向旗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和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发布的补贴额度(详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额按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不得切块或按比例安排使用。
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的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报《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申请表》(详见附表2)。旗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由市汇总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NY/T2900-2016)《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拆解业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回收、拆解旧机等固定场地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
八、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3),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向本市机主所在旗区农机主管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解体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身份证件,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旗区农机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并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区农牧、财政、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旗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旗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开展不定期的督导检查,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旗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旗区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旗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日常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等行为的企业,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取证核实后,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办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报废农机在首次上牌登记后,之后发生自由买卖,而未到农机监理部门过户并变更产权人的,可到原产权人户籍地农机监理部门变更,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予以变更。未经变更过户的报废农机不予办理报废补贴。
(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旗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并报备市农牧局。在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总结情况进行报送,同时附报《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和《旗(县)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见附表6)。
联系人:格希格
联系电话:8322265
邮箱:snmjnjk@126.com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5.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6.旗区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3500 |
50-80马力(含) | 7000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 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自走式半喂入稻 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悬挂式玉米联 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5500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7200 |
3行 | 12500 |
4行及以上 | 20000 |
水稻插秧机 |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 4行 | 8 | 500 |
手扶步进式;2行 | 500 |
手扶步进式;以手扶或微耕机底盘为基础且无底盘升降等装置;4行及以上 | 1000 |
手扶步进式;4行 | 1200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600 |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 10 | 1200 |
四轮乘坐式;4行 | 5000 |
四轮乘坐式;6、7行 | 7900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500 |
喷杆喷雾机 |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0 | 200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500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简) | 700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400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2400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400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7000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0800 |
玉米脱粒机 | 3t/h≤生产率<5t/h | 8 | 150 |
5t/h≤生产率<10t/h | 300 |
10t/h≤生产率<30t/h | 900 |
生产率≥30t/h | 2100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配套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10年,大于等于18kW的12年 | 150 |
转子直径≥550mm | 300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10 | 300 |
9t/h≤生产率<15t/h | 800 |
15t/h≤生产率<20t/h | 900 |
生产率≥20t/h | 2500 |
附表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企业类型 ( ) |
A.原二级及以上农机维修点 | B.农机合作社 |
C. 其他: | |
实地核实情况: 经审核,认定你单位具备农机报废回收/农机报废回收拆解能力。 农机部门(章) 商务部门(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农机回收单位、县(区、市)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随本表附上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表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发证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农机) |
说明:本确认表一式三份:农机回收单位、机主、农机部门各存一份。 |
附表4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编号:
机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 电话 | |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
机具型号 | | 初次登记日期 | |
牌照号码 | | 发动机号码 | |
出厂编号或底盘 (车架)号码 | | 机具出厂时间 | |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 | |
农机部门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1.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如核无误,签注“报废机具信息核实无误”字样。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机主;一份留存农机部门;一份留存财政部门。
附表5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报废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可加行) | |
二、报废旧机补贴资金(万元) | |
三、报废补贴资金合计(万元) | |
四、受益农户数(户) | |
附表6
旗区年度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 名 | 机 型 | 号牌号码 | 机具类别 | 补贴资金 (元)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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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eedssnjgzbtxxgkzl/zcwj/202112/t20211208_311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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