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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民生项目相关税费政策
2021-12-22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汇总归纳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民生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工作全面发展注入新动能。

  一、增值税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二、企业所得税

  (一)涉及村庄、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涉及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主要内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2.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

  3.主要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4.主要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三、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shenyang.gov.cn/releaseCms/dynamicArticle.do?siteCode=SYNW&selfSiteSiteId=151088462644930&columnLogicId=151088462644975&navigationSiteId=151088462644975&isWap=0&logicId=16352854673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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