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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11-11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联合省人民法院等5部门制定了《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1月29日。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农业农村厅。

  联系电话:028-85541386

  邮箱:315701668@qq.com

  附件: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我省长江流域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长江干流四川段和省域内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管理

  凡违反禁捕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违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5/2020/11/10/62927f686546497fb5b3957da077efb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