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厅函〔2020〕111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蜂业生产管理,规范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省蚕蜂业发展中心筹资印制了一批养蜂证,实行统一印制发放。请各市(地)统计用证需求,做好存量老证及时更新、增量新证发放工作。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要宣传养蜂证重要作用 养蜂证按农业农村部要求统一印制,政府颁发、免费领取。它能证明养蜂人的身份,从事养蜂行业者才有资格持有,持证可以享受诸多待遇。《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市县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发布蜜源分布、载蜂量、协助安排放蜂场地;养蜂人可以携带蜂群,来往于天南海北、追花夺蜜,行驶在绿色通道上,享受过桥过路免费待遇,运蜂车畅通无阻;蜂农可以自愿组织,加入合作社或者跨区域省界的联合社,形成合力。各市、县养蜂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加强宣传,调动养蜂者领取养蜂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要加强养蜂证登记备案 各市(地)、县要组织养蜂者向所在区域养蜂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后免费领取养蜂证。养蜂证三年一换,每年需送养蜂主管部门检查、审核、评比。有违反《办法》条款、销售假劣蜂蜜、不遵守集体公约、严重损害集体利益者,予以清退,收回其证。同时,对外来转地蜂场也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养蜂场要具备一定规模,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生产,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对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以完善溯源管理制度。 三、要明确养蜂证编号要求 对于旧证可以沿用原来号码,新证则采取各县(市、区)单独序列编号方式,编号具体统一格式为:身份证前六位号码+办证单位区域编码(附表2)+四位数编码(示例:哈尔滨市方正县王某,身份证号码23022419701234,养蜂证编号:23012410001,后四位按申请顺序依次编码,注意不要与旧证号码重复)。 四、确保养蜂业生产安全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养蜂生产安全监督,对养蜂户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重视养蜂业生产安全,严格落实种蜂、转地蜂群依法检疫制度,严肃查处养蜂生产违禁品投入使用,强化依法管理,不断规范蜂业市场秩序。 各市(地)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统计辖区内养蜂证发放情况,填报《各市(地)养蜂证统计表》,省蚕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给各市(地)邮寄养蜂证,同时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养蜂人填写《养蜂证申请表》,申请养蜂证。并由市(地)主管部门将两个表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蚕蜂业发展中心(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 联系人:张 多 联系电话:18545123187 附件:1.养蜂证申请表 2.养蜂证编码原则 3.各市(地)养蜂证统计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wstz/202010/t20201027_809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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