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6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肥料登记初审事项”不再受理五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登记初审申请(含新申请、续展、变更);取消二类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审批事项(包含新申请、续展、变更、注销)。以上七类肥料改为在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备案,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肥料备案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取消各区“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改为备案。 拟备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2020年10月14日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拟备案人员应向从业地点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乡村兽医备案表;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仅供查验)和复印件。 各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公章);对于不予备案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备案人员保存。 2020年12月31日前,《决定》颁布前取得的乡村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从业所在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各区农业农村局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三、承接农业农村部下放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设置2个办事项,分别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该事项办事指南已在首都之窗公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办理。具体详见“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依次点击“部门服务”“市农业农村局”查看。 咨询电话:(010)89150234。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0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tzgg/1088282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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