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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或下放 农业农村部取消下放五事项
2020-10-12 来源: 作者:

  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该决定包括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记者从9月29日在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其中农业农村部取消下放5个事项,至此,农业农村部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由改革之初的57项压减到32项,中介服务事项由50项压减到10项,取消调整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21项、保留82项。

  农业农村部这次取消下放的5个事项可分为3种情况。

  在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和“七类肥料登记(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两个事项的许可,改为备案。今后,新农药登记进行试验、水溶肥料等进行生产不再需要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许可。

  我国从1989年开始实施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对肥料登记制度进行多次调整和完善。目前,共有31类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26类要在农业农村部登记,5类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这次由登记改为备案的7类肥料产品,数量占到已登记肥料产品数量的一半以上,这7类产品生产工艺成熟,产品标准明晰,原料来源清楚。同时经过农田长期使用,效果稳定,安全可靠。将登记改为备案,不会影响到肥料产品质量安全,又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肥料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效率,最终使广大农民受益。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开始试验。此次取消这项许可,改为备案,主要考虑到新农药的登记试验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来组织实施,目前农业农村部已认定164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通过严格试验单位的认定条件,加强试验单位监管,可以保证新农药试验过程规范,结果有效。为鼓励农药产品创新,方便新农药研制者开展试验,可以不再对农药研发生产企业的试验活动单独审批。

  在职业准入方面,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改为备案。取得中等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畜牧兽医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者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或者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可在备案后直接从事乡村兽医工作。

  9月29日会议现场,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对此给予详细说明。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据统计,全国登记的乡村兽医大概有14万人。此次将乡村兽医的登记改为备案,有助于充实壮大兽医队伍,满足农村中小养殖户对兽医人才的需要;有助于促进每年大概3.2万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在备案后直接从事乡村兽医。取消许可并不会降低乡村兽医的专业水平,因其从业仍然要符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取消“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相关工程可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开展;取消“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将审批权限由农业农村部下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人在所在省区即可办理许可事项。

  此次国务院压减和下放行政许可的一大亮点,就是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主要围绕简化市场准入程序、便利进出口业务、给予外国人更多国民待遇三方面。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nydt/nydtgn/202009/t20200930_8087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