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制定了《四川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田间技术鉴定实施办法》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从公示之日起5日个工作日内(2020年9月21日-2020年9月25日),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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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田间技术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四川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田间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田间技术鉴定,搞好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申请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棉花五类主要农作物(以下简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及常规种原种的田间技术鉴定。
第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新亲本及常规种原种进行田间技术鉴定的,在省内参试的应是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
第四条 田间技术鉴定的申请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需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交《四川省农作物新亲本(原种)田间技术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鉴定单位、鉴定新亲本(原种)名称、鉴定时间和地点、新亲本(原种)选育过程、区试情况、新亲本(原种)典型特征特性、内容真实性承诺等。
第五条 申请者应提前做好鉴定准备。
(一)种植地点。鉴定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省内相应作物的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地块应满足交通便利、地块平整、土壤肥力均匀、排灌良好等条件。水稻新亲本应种植在前茬无水稻的田块。
(二)鉴定时期。新亲本(原种)及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为充分和明显的时期。水稻不育系在第二期播种材料的盛花期,恢复系(常规稻)在齐穗至乳熟期。玉米自交系在散粉期和雌穗盛花期。其它作物视具体种植情况确定。
(三)种植数量。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的新亲本鉴定应将杂交种及其新亲本分别同田种植。水稻新亲本种植不少于500株;鉴定不育系应分两期播种,每期不少于500株,时间间隔在15-25天,第一期播种材料在破口期套自交袋不少于150个。其它作物新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植不少于200株。
(四)田间管理。应按照新亲本(原种)特性,单株种植,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整个生长期不去杂、田间不缺株,不得使用生长调节剂或其它化学处理。
第六条 申请者应在最佳鉴定时间前20天向省品审办提交鉴定申请表。申请水稻两系不育系鉴定时,还应提交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起点温度鉴定报告。
第七条 省品审办负责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在组织鉴定前7天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电话和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表述不清、或有缺失的;
(二)在省内参试的品种未进入生产试验阶段的;
(三)水稻两系不育系未提供起点温度鉴定报告的、或水稻两系不育系起点温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不属于鉴定范围的。
第八条 鉴定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专家5人组成。专业组专家应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育种、推广、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实事求是。
鉴定专家组专家的产生办法由品审办另行制定。
田间技术鉴定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鉴定组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专家本项目组或本单位的品种应回避。
第九条 鉴定专家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田间技术鉴定。各相关作物新亲本(原种)田间技术鉴定技术规程(标准)由相应作物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一)田间现场考察。
专家组成员对申请鉴定的新亲本(原种)来源及一致性、稳定性、特异性逐一进行现场考察、辨识和评议。
经专家组集体评议后,对符合鉴定要求的,依程序进行田间现场特征特性鉴定;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应当场向申请者说明不予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理由。
(二)室内检测。
专家组对田间现场取样的新亲本(原种)植株特征特性进行比对和复核。
鉴定水稻不育系时,专家组对第一期材料的分蘖穗和第二期材料的主穗花药进行不育度镜检,同时对套袋自交结实率进行检查。
(三)会议评议。
1、申请者汇报新亲本(原种)来源、选育过程及主要特征特性等;
2、专家组审查新亲本(原种)的特征特性、系谱来源等有关材料,并开展质询和答疑;
3、专家组经充分讨论并统一表决通过后,形成田间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条 专家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决定,并当场通知申请者。
(一)不予鉴定的情形。来源不清的;鉴定材料种植数量不足的;田间栽培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其它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二)鉴定不合格的情形。遗传还不稳定的;一致性达不到要求的;特异性不明显的;水稻育性检测不达标的。
第十一条 田间技术鉴定报告作为相应品种报审的要件之一。
广西、云南、重庆、贵州等与我省相互认可省份的田间技术鉴定报告在我省具有同等效力,可不在我省重复鉴定。
已获得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亲本(原种)、组配过已审定品种的亲本,以及已审定的品种,可不再进行田间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5/2020/9/21/545f63c35e3549d7a7f7380d1d5fc0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