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部、省、市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积极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农资打假案件,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有力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两个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附件: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附件: 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一、四川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2021年2月23日,江油市农业农村局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疫情快报后,于2月26日对四川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水稻种子进行抽检,经检验15个样品中有14个样品携带有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江油市农业农村局随即对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公司未销售出库的种子予以查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已销售出库的种子进行召回,对已经育秧的种子采取铲除秧苗的方式对农户进行补偿。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经营劣种子54642公斤,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绵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目前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进行案件审查。 二、刘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案。2021年4月,三台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县水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三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和渔业渔政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三台县一水库(业主刘某某)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抽检的鲢鱼四尾,送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成都)委托检验。2021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成都)出具检验报告{NO:(NZ)2021-5-1886},检验结论为:地西坢不符合GB 31650-2019的规定。三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刘某某,并依法对该水库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同时当事人表示不进行复检。三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罚款600元。当事人刘某某于7月6日按期履行完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j.my.gov.cn/tzgg/274907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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