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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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27日
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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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30号),中央共下达广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23808万元。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农〔2019〕166 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农〔2020〕62号),自治区共下达各市县12344万元;列入2020年自治区部门预算和根据《关于追加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函〔2020〕145号),安排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1464万元。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和要求,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我区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年度目标
(一)强制免疫密度达到90%,平均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
(二)保障强制扑杀措施,有效控制和清除传染源。
(三)病死猪专业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
(四)经费统筹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补助对象
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强制扑杀补助。
(一)强制免疫补助。对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人员防护物资给予补助。对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免疫效果评价和人员防护工作给予补助,其中包括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接受主体、参与实施强制免疫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
(三)强制扑杀补助。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病种、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对存在《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明确的6种不予申报强制扑杀补助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和人员防护物资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价格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0.25元/毫升、口蹄疫疫苗0.5元/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0.3元/头(份)给予补助。人员防护物资参考市场价格定价。
2.养殖场户 “先打后补”。根据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审核的通知》(2019年12月13日印发)明确的疫苗价格、免疫剂量、种畜禽存栏数、出栏免疫畜禽数计算。
3.市县实施强制免疫补助。除养殖场户 “先打后补”外,综合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情况进行补助。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市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用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执行。
(三)强制扑杀补助。用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非洲猪瘟、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除非洲猪瘟外的其他强制扑杀病种的强制扑杀补助支出。补助标准按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8〕128号)执行。其中,预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所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实施要求
(一)强制免疫补助。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验收、储存、调拨、发放管理,检查指导各市、县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台账,杜绝因运输、储存、使用不当造成疫苗浪费。市、县要按照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定期开展监测,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及时补免,确保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强制扑杀补助。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桂财农〔2018〕128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129号)等规定,严格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完善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按要求报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统计补助经费申请月报。中央资金下达市县级财政后3个月内(即在2020年10月18日前),要全部兑付给补助对象。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抓好项目实施推进,加强经费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规范、项目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桂财农〔2017〕129号和桂财农〔2018〕128号文件等要求,强化养殖者、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主体责任。市、县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统筹做好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监控。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强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绩效监控,对照任务清单(见附件1)、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及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偏差原因并整改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四)严格经费申报审核、发放公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要严格按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等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自2020年8月起,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25日前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年1月20日前,各市、县要以正式文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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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任务清单
2.2020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61299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