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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粮改饲工作任务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16号)
2020-09-22 来源: 作者:

  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28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粮改饲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函〔2019〕988号),在各地自愿申报并综合考虑各地粮改饲实施条件等因素基础上,经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南宁市青秀区等15个县(区)实施2020年粮改饲项目,粮改饲中央补助资金共计3167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0〕25号),自治区财政厅已正式下拨2020年广西粮改饲项目中央扶持补助资金。为加快推进广西粮改饲工作,现下达2020年粮改饲工作任务(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认真编制好本县(区)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实施业主,明确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所在市畜牧主管部门批复后,报我厅备案(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二、经我厅向农业农村部争取,甘蔗尾稍收贮获准列入粮改饲补助内容。各项目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业主利用当前甘蔗收获有利时机,开展甘蔗尾稍收贮,按照粮改饲工作管理办法和要求做好相关收贮佐证台账收集保存工作。

  三、由自治区畜牧站负责指导全区粮改饲实施有关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或自治区畜牧站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畜牧与饲料处蒋婕, 0771-5829872;自治区畜牧站唐善生,0771-58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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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020年广西15个县(区)粮改饲任务分配表

  2.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3.2020年广西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4.粮改饲项目收贮环节台账和绩效考评资料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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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2020年广西15个县(区)粮改饲任务分配表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实施面积(万亩)

  收贮量

  (万吨)

  备注

  中央资金

  3167万元

  1

  南宁市

  青秀区

  50

  0.3

  0.9

  2

  隆安县

  50

  0.3

  0.9

  3

  百色市

  隆林县

  50

  0.3

  0.9

  4

  乐业县

  66

  0.4

  1.2

  5

  河池市

  都安瑶族自治县

  1152

  7

  21

  6

  东兰县

  33

  0.2

  0.6

  7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66

  0.4

  1.2

  8

  大化瑶族自治县

  331

  1.8

  5.4

  9

  来宾市

  兴宾区

  329

  2

  6

  10

  忻城县

  315

  1.9

  5.7

  11

  武宣县

  66

  0.4

  1.2

  12

  崇左市

  扶绥县

  115

  0.7

  2.1

  13

  大新县

  132

  0.8

  2.4

  14

  龙州县

  280

  1.7

  5.1

  15

  天等县

  132

  0.8

  2.4

  合计

  3167

  19

  57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61299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