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讯

TOP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09-22 来源: 作者:

  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第4号令)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2020年重点改革任务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电子邮箱gxnytkjc@163.com。

  附件:1.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 2020年 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概念】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明确对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从业者科学使用农用薄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和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加工企业发展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和销售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用薄膜生产与销售的产品质量,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产品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糖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糖料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管理工作,指导糖料从业者科学使用农用薄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农用薄使用、捡拾、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与鼓励行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生产和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生产原则】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鼓励企业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第七条?【原材料采购管理】农用薄膜生产者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参数报告,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原材料,不得采购利用废旧塑料等生产的再生原材料。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八条?【出厂管理】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具备质量检测能力,配备专职人员和质量检测设备,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出厂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类别、厚度和推荐使用时间。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产品标识】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鼓励企业使用二维码等其他技术进行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条【销售管理】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具有可以依法查验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用薄膜,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台账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追溯系统,在广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用薄膜,应将每批次产品出厂销售记录、销售者采购台账与销售台账上传广西农用薄膜管理系统。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要求】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用薄膜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等,保留批次农用薄膜样本、购买相关票据等,并上传广西农用薄膜管理系统,有关实物样本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四条?【使用科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科普,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鼓励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等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六条【回收原则】按照“谁生产谁处理、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捡拾”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回收、公众参与,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理机制。

  在广西区域内销售的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承担由其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捡拾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回收责任】农用薄膜生产者负责履行回收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可以委托销售者、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再利用,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负责回收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回收责任】销售者负责履行从销售对象回收其经销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并及时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交回生产者或者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捡拾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及时交至经销者、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条【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网点,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加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建立健全再利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回收和再利用管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从业者捡拾废旧农用薄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网点提供便利。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并上传广西农用薄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企业责任】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场所和设备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级人民政府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第二十四条【科技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发并推广回收技术与机械,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初级加工厂、收购网点和农户购置高效地膜捡拾机械。根据捡拾机械使用效果,在国家农机综合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总补贴金额占设备购置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残留监测】?建立广西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各级纳入广西农用薄膜残留监测体系的监测点,按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监测及使用统计工作,并于监测年11月底前将结果上传广西农用薄膜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建立广西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市场质量监督检查,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间的农业生产重点季节开展集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生产、销售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并上传广西农用薄膜管理系统。

  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使用者用于农业生产,按销售低于强制性国家农用薄膜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政府招标、政府支持等项目采购的农用薄膜,质量应当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支持项目采购的农用薄膜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部门不能支付款项、给予报账或者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农用薄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薄膜残留危害性的宣传与引导,提高农用薄膜合理使用水平及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按照下面相应情况进行管理。

  农用薄膜生产者既没有履行回收及处理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也未委托其经销者或者其他第三方履行的,按未按照规定回收进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用薄膜经销者不履行从其销售对象回收其经销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义务的,按未按照规定回收进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置,费用由相应的使用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受托方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回收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旧农用薄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用薄膜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广西农用薄膜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使用、轻回收,回收主体不落实等原因,农用薄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2019年全区地膜使用量1.93万吨(地膜覆盖面积439.76万亩),地膜回收量0.98万吨,地膜回收率为50.78%;棚膜使用量7.61万吨,棚膜回收量6.87万吨,棚膜回收率90.28%;农用薄膜回收企业92个,农用薄膜回收网点409个。目前我区各地没有明确农用薄膜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农业生产面积大,农业废弃物回收设施难以做到全覆盖;局部地区仍存在厚度小于0.01mm的超薄地膜隐蔽销售和使用;农民环保意识不高,在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方面意识不高。因此,防治农用薄膜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体系。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2018年11月,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起草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区相关职能单位征求意见。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9〕1 号),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地膜污染防治。2020年7月,国家《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出台,为《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指导。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为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规范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行为,《办法》规定:一是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农用薄膜生产者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参数报告,依法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具备质量检测能力,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等。二是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具有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用薄膜,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要依法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三是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二)落实回收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是农用薄膜的回收主体,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办法》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负责履行回收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销售者负责履行从销售对象回收其经销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义务,并及时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交回生产者或者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废弃农用薄膜,及时交至经销者、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并根据技术进步及成熟,计划采用数据广西等技术进行农用薄膜回收责任各个环节的监管,以节省政府及社会监管、责任者识别的各种成本。

  ????(三)鼓励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农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办法》规定:一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的指导、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用薄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网点提供便利。三是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农用薄膜管理涉及面广,只有从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才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个多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因此,《办法》规定:一是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等制度。二是明确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明确法律责任。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用薄膜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其他说明

  (一)开展前期调研。2019年7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派三个调研组到南宁市、来宾市、百色市和崇左市开展广西农用薄膜管理情况专题调研,通过开展座谈、走访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等形式,初步了解当前“农用薄膜产业链”现状。

  (二)形成初稿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19年10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自治区农业农村组织召开《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通过广泛征求农业农村厅各处站、有关专家以及农用薄膜生产企业等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根据国家《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办法》。2020年7月,国家《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出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再次对《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61865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