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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2021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1-12-22 来源: 作者:

  

  一、苍溪县XX农资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7月7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苍溪县XX农资门市部出售的部分农药质量很差,可能是假农药。接到投诉后,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苍溪县XX农资门市部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对投诉的“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以及该门市部正在经营的“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40%代森锰锌悬浮剂”农药进行抽样,并分别送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分数检测。经检测,所送检8个农药样品,其中6个样品检测结果为“0”或“未检出”标明的有效成分,证实了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5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对苍溪县XX农资门市部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门市部龚X与其丈夫徐XX通过手机网络平台购进涉案农药产品后,通过X宝和X多多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所销售假农药货值共计金额83000.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2021年8月27日,将案件移交苍溪县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苍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苍溪县XX农资门市部徐XX、龚X(徐XX之妻),在网上认识自称是“XXX农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妍妍”(微信昵称),积极向徐XX、龚X推销商标为“力硕”的多菌灵、代森锰锌等系列的农药产品,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约市场价格的35%)和买10件送2件的利诱。徐XX、龚X见有利可图便陆续购进多菌灵、代森锰锌等假农药。徐XX、龚X将购买的假农药放在X宝和X多多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0000余元。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犯罪,2021年9月,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组建了“8.27”专案工作组,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苍溪县城郊XXXXX园区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7月14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在辖区对苍溪县城郊XXXXX园区经营部正在经营的“20%敌草快水剂”的农药抽样送检,检出该农药含质量分数为“7.4%”“百草枯”。2021年8月20日,报经批准,对当事人彭XX未销完的“20%敌草快水剂”涉嫌农药40瓶进行了查封。2021年8月25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所购买的涉案农药“20%敌草快水剂”产品,是从一个叫刘X(身份不明、地址不详)的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和物流运输方式交易,以每瓶3.80元的价格购买该农药100瓶。并以每瓶5.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57瓶,获取违法所得321.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属《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20%敌草快”农药43瓶(含抽样3瓶)、没收违法所得32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旺苍农业农村局查处旺苍县XX农资有限公司东河镇滨河中路XX农资经营部经营“珍禾玉1号”玉米品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3月8日,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旺苍县XX农资有限公司东河镇滨河中路XX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四川XX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生产的“珍禾玉1号”玉米品种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该产品包装正面标注的有“黑武器”和“三棒一米”这样具有夸大宣传的文字,同时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未在同一版面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涉案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的处罚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2000元。

  四、剑阁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XX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案

  2021年3月22日,剑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剑阁县白龙镇当事人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湖南XX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检测日期为2020年10月,审定品种名称为“晶两优华占”杂交水稻种存在涂改信息代码(二维码)的情况。当事人经营涂改标签的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2021年4月12日,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五、青川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陈XX经营假种子(玉米)案

  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从绵阳市涪城区XX种子经营部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购进玉米种“比玉777”40公斤。2021年3月2日,广元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法对当事位于青川县竹园镇XX农资经销服务站正在经营的玉米种比玉777、黔玉88、雅玉78、安特9号、熟地188等5个品种进行扦样,送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2021年8月20日,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NO:2021-M011),“比玉777”检验结论为:待测样品与标准样品相比,共检测10个位点,检出差异位点9个,样品间差异位点数>2,判定为“不同品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构成了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以每公斤45元的价格销售了8公斤,获取违法所得360元。抽样2公斤,剩余未销的30公斤已退回绵阳市涪城区XX种子经营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对当事人共处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处罚款10000元。

  六、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杨X销售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4月20日,广元市利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广元市城区XX种子经营部进行例行检查。在当事人门市部内检查出其经营的玉米种子(万禾699)标签不符合规定,该玉米种子外包装上种植适宜区域没有标注有四川省种植适宜区域的内容信息。该玉米种子标签与《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涉嫌违法。2021年4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从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以16元/公斤的价格购入该玉米种子1件(40袋),共计640元;当以30元/公斤销售了5公斤,共计150元。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最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150元。


原文链接:http://nyncj.cngy.gov.cn/new/show/20211216145430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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