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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资打假案件详情表(7月份)
2020-08-11 来源: 作者:

  序号

  行政区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方式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1

  北辰

  天津市宝坤建材综合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

  天津市宝坤建材综合服务站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高效氟吡甲禾灵108克/升乳油(PD20130540)+氟磺胺草醚25%水剂(PD20120117)35套,货值140元,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依据《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涉案产品;2.处罚款2000元。

  北辰区农业农村委

  2

  北辰

  天津市北辰区神龙水族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天津市北辰区神龙水族用品店

  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标明有对鱼类有治疗作用的鱼类用品,认定为兽药,货值2160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产品;2.罚款6480元。

   

  北辰区农业农村委

  3

  蓟州

  天津市金丰玖瑞饲料有限公司生产饲料标签不符合规定案件

  天津市金丰玖瑞饲料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货值33578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2.罚款10037元。

  蓟州区农业农村委

  4

  津南

  李晓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李晓梅

  接群众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158.12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2.罚款5000元。

  津南区农业农村委

  5

  津南

  杨国艳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杨国艳

  接上级情况通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所得45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0元。

  津南区农业农村委

  6

  静海

  天津市静海区康美美兽药销售中心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天津市静海区康美美兽药销售中心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兽用生物制品。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

  7

  宁河

  天津市宁河悦农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天津市宁河悦农农资经营店

  接上级情况通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草铵膦货值152元,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000元。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

  8

  宁河

  天津市宁河区惠众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天津市宁河区惠众农资经营部

  接上级情况通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精喹禾灵货值45元,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000元。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tzl_13578/xzzfyj/202008/t20200806_3407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