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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工程技术(农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8-06 来源: 作者:

  各有关人员:

  为做好2020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工程技术(农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范围

  农业技术系列: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评审通过后将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工程技术(农业工程)系列:林业、果树、园林绿化(包括园林设计、园林施工、园林养护、花卉专业方向)、农机推广、农业环境、农业信息技术、水产。评审通过后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申报条件请参见附件。

  二、参评程序

  1、网上申报

  8月10日至17日为网上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个人办事”栏目“职称评审”模块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按系统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个人信息。

  为避免因后期集中申报造成网络拥堵,请申报人尽早填报材料,同时为后续材料准备留足时间。

  2、网上初审

  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后,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初审,并随时登录申报系统在“我的申报状态”栏目查看初审结果。

  如申报人在工作人员审核前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则视为撤销提交申报信息,因此请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确认提交成功,在申报日期截止后到工作人员审核前,切勿进行修改操作,否则申报信息将被撤销。

  初审通过后,申报人须自行下载打印《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格式见附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为劳务派遣类员工的,申报人的相关情况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审核盖章、签字,其中,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在实际用工单位公示。

  3、网上复审

  截至9月1日24:00,申报人应将加盖了工作单位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情况等其他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申报系统,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复审材料的,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参评资格。复审通过后进入缴纳评审费环节。

  4、缴纳费用

  9月7日上午8:00至9日17:00为缴费时间。

  根据《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要求,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700元。

  通过网上复审的申报人可登录申报系统,点击网上缴费链接,跳转北京市财政网上支付平台,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申报系统显示缴费成功即可。评审费一旦缴纳不能退费。不支持其他缴费方式和其他时间段缴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参评资格。

  5、评审答辩

  预计在10月中、下旬进行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beijing.gov.cn/) “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通知发布后,申报人从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答辩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答辩。

  6、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将在评审结束的2-3个月后公示,公示期为15天,申报人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查询。

  7、证书发放

  公示期过后,申报人员可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beijing.gov.cn/) “通知公告”栏目中查询证书发放的有关安排、具体事项,请申报人及时关注通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网上申报时,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根据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所填写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等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获得,且不早于2015年。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1、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2、“参评学历”须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历信息,且学位等信息与所填学历相一致。

  3、“继续教育”项须填写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任现职期间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前5年内。

  4、“工作经历”最后一段经历必须为当前的就职信息。

  5、“专业技术工作”须填写不少于5项,每项禁止复制或雷同。

  6、填写“专业获奖/取得专利/标准制定”时,请填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业绩,不要将名称和项目内容混淆,名称应为xxxx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项目内容应为取得上述业绩的项目名称,例如:“名称”为xxxx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x等奖,“项目内容”为xxxx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排名、时间、授予单位等内容须与持有的证书表述一致。

  7、填写“发表论文/论著/译著”时,请填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著作,刊物名称、期号、出版单位、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及排名均要填写完整。

  8、“个人情况补充说明”项不要填写工作感悟之类的内容。

  9、申报人须在每份申报表“个人申请”栏内用蓝黑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亲笔签名。

  10、工作单位在相应“审核、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且必须有经办人签名和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审核、推荐意见盖章处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工作单位还应在《申报表》右侧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指将申报表各页右侧错开约5mm后加盖印章)。

  (二)代表作

  申报人须提交最能够体现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作1件,代表作形成时间须为取得中级职称以后。

  1、代表作包含以下类别:发展规划、咨询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工程方案、技术规程、教学课件、执法案卷、标准、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译著、专著、科普文章、专业获奖等。代表作的专业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

  2、申报人须为代表作的独立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如代表作为论文,则应为申报人独立撰写。

  3、除论文以外的其他代表作需附成果说明,说明应包括代表作背景、难点与创新点、应用情况及申报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并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成果说明字数在1000-2000字之间;论文书写格式应参照学术论文格式,正文字数在3000-5000字之间。

  (三)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将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成系统要求格式后,上传到评审申报系统,上传的材料要清晰可辨认,主要包括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在学信网能查询到的可不上传)、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证明)、专业技术成果证明、工作单位内部公示情况等,其中:

  1、非北京地区评审取得的现职称证书,除上传职称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外,还要上传与该职称证书相对应的职称评审存档材料(如<申报表>等)扫描件。

  2、专业技术成果证明。成果证明必须与《申报表》中“专业获奖/取得专利/标准制定”、“发表论文/论著/译著”、“个人情况补充说明”栏填写的内容相对应。发表论文扫描件必须扫描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首页;没有期刊原件的,可以将从中国知网下载打印的原文加盖单位印章后扫描上传。著作扫描件必须扫描著作封面、目录、编者及版权页。

  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各类证明材料,均需单位审核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如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已取得职称也一并撤销,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工作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人从网上申报开始,到“领取证书”期间,要保持注册的手机通讯畅通,并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及时登录申报系统查看“我的申报状态”栏目,做好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因个人手机通讯不畅通不能接收信息,或未及时查看个人申报状态,导致申报工作终止的,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参评资格。

  2、申报人提交系统的照片,要求是近期(六个月内)正面免冠半身证件照,格式为jpeg或jpg;照片大小为35-100 KB,宽度大于400px,高度大于600px;人像清晰,无明显畸变,背景为淡蓝色(建议),无任何装饰。

  3、答辩当天,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和《答辩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参加答辩。

  4、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是申报人所在单位不具备评审权限,且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审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委托函需在申报阶段上传申报系统。

  委托函应包含如下内容:(1)受委托单位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正文写明申报人信息、委托事项及原因,(3)落款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咨询电话:84932650

  附件:1.农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doc

      2.工程技术系列(农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doc

      3.公示情况模板.docx

      4.职称评审申报步骤介绍.pdf

  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农业工程)高级职称评委会

  2020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tzgg/10839580/index.html